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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可诉。

 如封似闭太极 2019-03-22

【裁判要旨】:房屋征收系由多个过程性行为组成的行政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等,均是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26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系由多个过程性行为组成的行政行为,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被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等,均是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际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主要是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合法性同时,一并对房屋征收中的相关过程性行为进行审查。本案再审申请人欧阳茹玲单独针对《文化艺术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欧阳茹玲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由于所诉《萧县文化艺术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补偿方案未直接援引萧县人民政府萧政办(2010)34号文件,故原审裁定认为欧阳茹玲请求对萧政办(2010)34号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亦并无不当。

综上,欧阳茹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欧阳茹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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