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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担保期限、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无效担保

 水乡渔人 2019-03-22

1、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 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 ,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这些都是律伴平台上用户咨询提及较多的问题。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以上是法条,不容易理解,通俗解释如下:

第一,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

第二,如果表示要担保至还本付息的,担保期限为2年。

第三,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期间,如果【债权人发生变化】,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债务人发生变化】的话,则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2、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对担保作出特殊约定则推定为连带担保。

不过无论是哪一种担保形式,在担保人承担相应债务之后,担保人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无效担保

在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侵吞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但是这样情况下的担保是无效的,不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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