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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是否可以转让

 远航gkfbz47vej 2019-03-23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个体工商户甲,欲将字号名称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给乙,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出具了转让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店铺、货物、字号名称等转让内容,并约定了双方的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甲,办理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乙使用甲的字号名称,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对上述行为,有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开“绿灯”,而有的登记主管机关却是亮“红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到底能否转让?各地登记主管机关的做法为何各不相同?

  随着时代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凸现出其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地方,并在工作中反映出来。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已经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和肯定,具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成为了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资产,从而就有了其转让的价值和意义。为此,笔者就这一问题,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和办照窗口的同志们进行了交流探讨。

  一、解读“字号名称”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登记主管机关不同意转让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其理由是: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1)企业撤销未满三年的;(2)企业营业执照吊销未满三年的;(3)企业因上述两项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并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里也未明确规定字号名称可以转让,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第十五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尽管该规章规定企业名称可以转让,但并没有明文提到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也可以转让。加之原先个体工商户申请的字号名称已存在计算机系统名称库,他人再用相同的名称,就会出现重名,计算机系统名称库将输不进去。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不可以转让。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3)企业因本条第(1)、(2)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其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对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专门作了规定,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被列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范畴,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和企业名称一样,只要双方有协议,就完全可以转让。虽然《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是否可以转让,但综观《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合伙企业法》等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也都没有规定上述几种企业的名称不可以转让。为了便于操作,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上述几部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并强调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管理参照这两部法规执行。

  既然企业名称可以转让,为什么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不可以转让呢?为什么没有专项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让规定性文件呢?参照执行又如何谈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既然有法可依,研究制定修改个体工商户字号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四)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有不同的规定,如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1月颁布的《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在其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从事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招牌、牌匾可适当简化,但不得对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整体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该《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随经营活动整体转让及操作方法,应该说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二、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允许转让的几点好处

  (一)有利于依法行政,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个体工商户开业歇业、转让名称频繁,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转让的行政许可申请,工商机关对此绝不能说声不行就一推了之。因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不予受理的申请要有书面答复。倘若申请人持你的不可以转让的书面答复到法院诉你不作为,你将败诉无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既然有明文规定,就应该依法行政,降低行政执法岗位风险点。

  (二)有利于“老字号”创建,实现监管与发展统一。许多受让的个体工商户还是用原来个体工商户的“老字号”。“老字号”的长期使用是经营信誉和社会形象的彰显,同一类型的经营活动延续,使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推介资料、信函、各种媒体上宣传,所彰示的是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发展潜力、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老字号”的长期使用是个体工商户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老字号”刻在印章上,在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各种法律文书上使用,承载了个体工商户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让一代又一代个体工商户不断努力,创建更多更好有影响的“老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积极引导“老字号”的商标注册,增强对“老字号”的保护意识,促进“老字号”的创建,这样可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与发展统一。

  (三)有利于勤俭节约,是构建“两型社会”需要。各地每月不知有多少个体工商户开业歇业、相互转让?当字号名称可以转让之后,可以节省门面上字号名称的牌匾装潢费,印章刻制等等相关费用。原来印制的产品包装、说明书、推介资料、信函等皆可继续使用。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是构建“两型社会”的需要。

  三、对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转让管理的建议

  制定《个体字号名称转让管理办法》或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可以转让,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转让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签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转让协议》,允许个体工商户在双方明确字号名称转让所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办理字号名称的转让,并对双方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转让协议进行备案,字号名称一经转让,原拥有者即不继续使用原名称。受让方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凭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名称变更证明,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研究制定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转让协议》示范文本,使部门规章更科学、更完善、更规范、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转让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构建“两型社会”需要;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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