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微讲堂17|司法鉴定复核该如何操作?

 anyyss 2019-03-23

司法鉴定复核,是指诉讼机关为了确认已有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指派或聘请原鉴定人以外的鉴定复核人,对原鉴定意见进行的复核性鉴定。

司法鉴定分为初始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和鉴定复核,其中鉴定复核是一种特殊的重新鉴定,其与一般意义上的重新鉴定不同在于:重新鉴定中,鉴定人应当按照初次鉴定实施鉴定,且不允许对原鉴定意见作出评价;而鉴定复核采用前述所列鉴定程序实施,并应当对原鉴定意见作出评价。

启动鉴定复核的一般原因是:诉讼主体对原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提出质疑。这包括原鉴定人对鉴定事项作出了不同的鉴定意见,诉讼机关为了确定哪一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启动鉴定复核;或者是诉讼主体在审查原鉴定意见时虽然没有发现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但对其科学性、可靠性存有疑虑,需要通过鉴定复核确认原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司法鉴定复核程序包括启动、受理、复核性检验和制作鉴定复核文书等步骤。

一、司法鉴定复核的启动

鉴定复核通常由相应诉讼阶段的诉讼机关作为送检方,选择原鉴定人所在鉴定机构以外的鉴定复核人实施。

诉讼机关聘请鉴定复核人实施鉴定复核的,应当向鉴定复核人出具《聘请书》。

送检方应当向鉴定复核人介绍案情、鉴定复核的原因,并提供原鉴定文书等。鉴定复核人同意受理鉴定复核的,送检方应当提供原鉴定所利用的全部检材。鉴定复核人认为原鉴定的工作记录可能有助于鉴定复核的,送检方应当收集并提供原鉴定工作底稿。

二、鉴定复核的受理

鉴定复核应当由鉴定机构统一接受。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复核业务时,应当要求送检方出具送检文书,提供送检人身份证明、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鉴定复核的理由和要求。

由于鉴定复核通常需要消耗大量的检验时间,因而鉴定复核人在受理鉴定复核时应当先对原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如果审查发现原鉴定在鉴定事项不妥当、鉴定原理或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错误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1.原鉴定文书所列鉴定事项存在超范围鉴定的情形,鉴定复核人应当拒绝受理鉴定复核,建议送检方重新确定鉴定事项后,组织初次鉴定。

2.审查发现原鉴定原理、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错误,鉴定符合人可以直接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指出原鉴定文书中的错误,并建议另行组织重新鉴定,无需受理鉴定复核。

3.鉴定复核人审查原鉴定文书没有发现明显错误的,可以受理鉴定复核业务。

三、复核性检验

原鉴定事项、鉴定原理、鉴定意见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鉴定复核的重点是对鉴定文书所述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性检验。

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鉴定事项和检材情况,编制复核性检验方案。该方案通常包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根据原鉴定事项,确定应当采用的鉴定原理和应当实施的检验项目;

2.需要对原检验项目实施复核性检验的方法;

3.需要增加的检验项目及目的要求;

4.鉴定标准的复核项目及要求;

5.复核性检验结果的汇总顺序;

5.鉴定复核人的工作分工;

6.复核性检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复核性检验方案,对检材进行复合性检验和分析。

对原检验项目进行复合性检验,应当将检验分析结果与原鉴定文书所列检验部分的记载事项进行比对,确定原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复核性检验结果,结合鉴定标准就鉴定事项作出鉴定意见,并与原鉴定意见进行比对。

四、制作、发出鉴定复核意见文书

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复核性检验结果和鉴定意见,对原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并形成鉴定复核意见。

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鉴定方式选择适当鉴定复核意见文书,表达鉴定复核意见。其中:采用报告式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复核意见书》,并根据鉴定机构的规定,办理签发鉴定文书的手续;采用会议式鉴定的,应当在《鉴定笔录》中签名。

鉴定复核结束后,鉴定复核人应当将鉴定文书的正本连同应当退回的检材,一并送达送检方。

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本鉴定机构的规定,将鉴定复核文书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五、鉴定复核人出庭

与对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的专家辅助人不同,鉴定复核人属于本案的司法鉴定人。因此,当鉴定复核意见运用中出现异议时,鉴定复核人应当根据法院通知,以司法鉴定人(而非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庭作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