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注:公众号连发了三集有关《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采访录,后台留言较多,有讨论,也有提问咨询。有位司法会计师咨询,一律师针对其出具的《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提出了四个问题: 一是,程序违法,理由是某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委托自己的内部机构进行鉴定,于法无据。 二是,鉴定人没有签字,仅加盖了统一制作的个人名章,且鉴定结论在落款处没有加盖公章,而将公章盖在了首页,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鉴定文书没有附具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资质和鉴定范围的证明文件。 四是,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标准依据不足。 司法会计师该如何回答这些质疑? 司法会计师在出庭或庭外遇到对自己出具的文书提出的质疑,该怎么办呢? 首先,应当判断这些质疑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而不要跟着质疑者的思路走,否则呢,就会跟驴下坡,掉到坑里去了。面对质疑,怎么才能做到从大的方面思考清楚,这就要考验司法会计专家的专业理论水平了。 仅就这个例子说,大的方面是什么?律师提出的是有关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你没有在本案中做司法鉴定,律师提出的问题再多,都是你的操作无关事项,根本就不需要回答。 具体的讲,本案律师提出这四项质疑,都属于程序问题,如果司法会计师没有按照程序办事,显然就让律师逮着了。但本案的结症在于:律师提的程序问题都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而本案中司法会计师出具的是《检验报告》,他应当质疑检验程序才对。从这个角度讲,律师提出的这些问题,说好听的,叫做鸡同鸭讲,说不好听的,叫做驴唇不对马嘴。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司法会计鉴定事项,律师说了一大堆,针对的都是鉴定程序不合法、不合规,这不是自说自话吗? 人家律师自说自话,你司法会计专家还那么认真地去应对,那你也就不是专家了。可话说回来,你如果不是专家,凭什么出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啊。 但是,不予理会的前提是:你报告的确实是检验结果,而不是鉴定意见,否则,你就需要从鉴定业务角度来回答律师质疑。比如,律师提出的这四项问题中,最麻烦的是签名问题,因为如果你出具的是鉴定意见,无论你是用检验报告还是用鉴定书出具,都应当签名,这是法律规定,你不签名就违法了。 问题在于:如果你出庭中遇到这些提问,肯定需要回答。 面对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可以从总体上回应:司法会计检验与司法会计鉴定是两回事,本案辩护人错把司法会计检验当成了司法会计鉴定,然后按照鉴定程序对本项检验进行评价,肯定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不涉及本项检验活动,本检验人可以不予回答。 如果你愿意体现一下自己的专业水平,或者让法官更明白律师提的问题不在理,也可以一一回应辩护人评价的错误之处。 关于第一项可以这样回答: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指派本人担任本案的司法会计专项检验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程序完全合法并有法律依据。即使辩护人错把专项检验理解为鉴定,其评价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侦查机关有权指派本机关专家承担鉴定任务。 关于第二项可以这样回答:本人是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接受本院指派,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与对本案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而非承担本案司法鉴定工作,因而不需要作为鉴定人在检验报告上签名。加盖个人名章,是制作检验报告的一种习惯做法,无可厚非,比如法律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没有要求必须签名,盖章也可以。关于加盖公章的位置问题,即使鉴定文书,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加盖位置,因而辩护人耸人听闻地评价加盖公章的位置“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 这个例子表明,有关部门应当在律师中开展司法会计业务常识培训。 一、司法会计的含义及其科学性 1.“司法会计”词义 2.司法会计活动的内涵与外延 3.司法会计行业 4.司法会计活动的科学依据 二、司法会计业务与律师业务的关系 1.司法会计为律师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2.司法会计师业务与律师业务的差异 3.司法会计师与律师的分工合作 三、司法会计基本理论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 1.财务会计事实构成理论及其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 2.财务会计错误事实理论及其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 3.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理论及其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 四、律师调查业务中的查账取证方法与程序 1.查账的常用方法 2.查账取证的准备工作 3.查账取证的一般步骤 4.特殊检查程序简介 五、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的确定 2.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确定 3.司法会计鉴定方式的确定 4.送检手续 5.检材的补充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六、律师实施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的要点 1.狭义司法会计文证审查程序 2.结论性证据的类型及审查要点 3.非结论性证据的审查要点 4.律师在法庭上对司法会计文书的质证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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