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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案件指定管辖后,党纪政务处分如何作出?

 anyyss 2019-03-23

涉刑案件指定管辖后,党纪政务处分如何作出

作者:雷剑

涉刑案件,由于一审往往都在基层法院,再加上留置审批比较严格,如果市级监委自己立案,则留置审批须报省级监委。因此实践中,市级监委往往会将案件指定管辖到县区级,这样市级可以自己决定留置,而不用再报省级监委批准。这样一来,产生几个问题,党组织关系不属于县区层管理的领导干部涉刑案件,县区级监委接受市级监委指定管辖后,对于其党纪是否一并立案?后续的党纪和政务处分如何作出并执行?

一、监察指定管辖同时,一般应将党纪问题一同交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根据这个规定,上级监委在指定管辖的同时,应该将党纪立案问题以交办单的形式交办于监察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对其党纪、政务双立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节约办案资源,因为党纪政务问题很多是重合的,而且作出怎样的处分在程度上、时间上都需要步调一致的,党纪政务处分由同一个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最适合的,而且从办案责任及保密角度也需要同一个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最为合适。

二、被交办审查和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无权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由于党组织关系和人事任免并不在被交办审查和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所在区,被交办审查和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无权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只能作出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当然这个违纪违法事实认定是被交办和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审理部门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和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后作出的认定,并对党纪、政务处分作出建议移交给有权作出决定的部门。

作出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和处分建议后,移送给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该组织和单位不需要再对其重新党纪、政务立案。可以直接根据移送过来的违纪违法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当然理论上,受移送单位对移送过来的违纪违法事实有实质审核权,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党纪政务受指定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在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和处分建议作出之前充分沟通交流,避免对违纪违法事实及处分结果的不同意见。

最后由党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并下达,被交办审查和被指定管辖的纪委监委再对涉刑部分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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