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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篇:为什么股东个人不要以私人账户收付公司账款?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3-23

这些年我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总会遇到一些情况:股东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银行账户收付公司的账款。尤其民营企业或初创企业,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大多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公司对公账户不能正常使用,比如因诉讼纠纷被法院查封对公账户,公司只能使用个人账户收付资金;规避执行肯定违法,但为了维持公司运转,股东也只能铤而走险。

2、出于规避税费的非法目的,公司资金在账外流转。

3、家族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其他股东参与经营,股东不受任何监管、掣肘,用钱只图方便。

4、股东不懂法,以为公司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把公司当成个人的“自动取款机”;

5、出于对外逃债、避债的非法目的,转移公司财产至个人账户。

股东个人账户收付公司账款是否合法?《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即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责任,这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则。

如果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公司财产不独立于股东财产,自然公司责任也不独立于股东责任。

换言之,当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后,股东可能会因此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财产混同是认定公司人格混同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一些公开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观点,我归纳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混同”的情形通常有:

1、 股东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与第三方的交易款;

2、 股东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股东个人接收现金款项后,公司现金账簿中并无记载该笔现金;

3、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直接购买房产或其他资产后,将房产或其他资产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

4、 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账户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股东不能说明资金用途,或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

5、 股东个人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生活、购买个人物品、旅游消费、教育支出等,明显用于了非公司经营用途;

6、 公司股东与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共用办公地址、雇佣相同人员、共担租赁和人员经营成本等;

7、 以公司股东名义的借款全部用于投入到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项目,并且由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实际使用项目;

8、 公司股东将其所购(出资)资产无偿调拨给其关联公司使用。

有意思的是,不仅民营企业与股东普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个别国有企业也会存在股东、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财产、办公地址的高度混同,高管名片上兼任数个公司职务。不但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也可能会产生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本文中提及的种种财务混同情形,仅为民事法律风险,而在我经历的个别案件中,自然人股东擅自将公司资金划转至个人账户使用,说不清用途和去向,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上升为刑事风险。

二、股东应如何避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做好财务账簿,公私分明。

不要使用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接收公司款项。如有此种行为,应将公款如实入账。

2、 股东不要直接将公司账款直接划到个人账户,毫无风险防范意识。

除非股东分红(需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纳税)、高管薪酬(需有劳动合同、纳税)、股东借款(需有借款协议但并不宜只借不还,按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等,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该签合同的签合同,该纳税的纳税,该走审批流程的走审批流程。

3、 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制度(付款对应合同、发票),按照公司法做好财务会计报告及年终审计等等。一定要聘用称职的财务人员。

4、 股东、各关联公司之间避免出现不合规的大额资金往来划转。资金调拨应按照企业的财务制度操作,做好相关文件和账簿。

我觉得财务混同,本质不是法律问题,其实是财务问题:完美+合规的企业财务账簿,胜过十个公司法律师!如果公司的财务账簿做不好,法庭上提供一本烂账或根本没有账簿证明公司财务合规,就算请一百个能言善辩的律师出庭,股东们只怕也难以规避连带责任。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企业家越要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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