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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关于集中整治非法盗运矿、砂的通告!

 冬天惠铃 2019-03-24

关于集中整治非法盗运矿、砂的通告

为了规范全县采矿、采砂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拉运矿、砂行为,经2019年3月13日县四大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开展集中整治非法盗运砂石行动,严禁非法开采拉运砂石料。如发现有非法开采或拉运砂石现象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特此通告  

中共凉城县县委

凉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

打击制止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

水利部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一、《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四、《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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