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疏散 1. 出口设置 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5)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坡道为双车道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的汽车疏散坡道可设置1个。 2. 楼梯设置 1)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的修车库可设置1个。 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陆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3)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4)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5)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的汽车库、修车库:
6)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3. 疏散距离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二、消防设施 1. 消防给水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除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防排烟 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2. 汽车库、修车库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凸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3.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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