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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灭债务而对借款凭证实施犯罪的实务规则

 anyyss 2019-03-24

办案“精装修”系列十

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债务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目前尚未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全凭各地司法自由裁量。检察官或法官均秉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事权和适用《刑法》分则的司法判断,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目前个别地方司法实务通行的做法是,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债务人以外的人受债务人的教唆实施或者帮助实施抢夺欠条,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个别地方自行统一实务标准(如2002年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其他地方对此类犯罪的态度不一,争议也比较大,因各地司法实践不同,很多债权人遇到此类犯罪,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猛妈强烈建议,由“两高”对此类犯罪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统一司法标准,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特梳理以下五个案例的实务规则,供实践参考。是为序。

实务规则

案例一来源: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刑终字第00060号

实务规则:1、暴力抢夺欠条并致他人轻伤,以抢劫罪论处。2、明知他人抢欠条是为了消灭债务仍帮助实施抢欠条,以共犯论处。3、预谋使用暴力手段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抢夺欠条,构成入户抢劫,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案情介绍: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翔因缺钱向孙某先后四次借款12000元并在最后一次借款后打了欠条。

2014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翔在东光县元曲公园遇到被告人宫泽浩,并对其说要去被害人孙某家中将欠条抢回,叫宫泽浩帮忙,宫泽浩当即同意。

当日下午王翔给孙某打电话称还钱,问清孙某家住址后二人来到孙某位于东光县城添韵小区的家中,三人来到孙某家卧室内,王翔趁孙某背对王翔看电脑时,使用随身携带匕首将孙某颈前部捅伤,孙某起身向客厅跑,王翔又持匕首将孙某头部捅伤,此时在卧室门口等候的宫泽浩听见动静进入卧室,上去拦住孙某,并抓住孙某的胳膊,王翔趁机将孙某脖子后侧捅伤,孙某家人赶来将王翔制止。几人来到客厅,王翔继续向孙某索要欠条,并称这个钱他不能还。因孙某家中门铃响起,被告人宫泽浩与王翔先后离开被害人孙某家中。经鉴定孙某颈前部及左侧甲状腺上极达到轻伤二级标准。

裁判理由:经查,欠条本身不属于财物,属于债权凭证,系财物的一种载体,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表了债权人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具备财产的属性,因此欠条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被告人出具欠条时有他人在场看到,他人确信欠条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欠条灭失导致他人相信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债务人亦足以用其已偿还债务,债权人已归还欠条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导致债权人难以或无法实现其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债权灭失,且被告人王翔犯罪时亦有不予还款的明确表示,足以证实被告人抢劫欠条的目的为了达到消除其债务。

经查,事发前被告人王翔已经告知宫泽浩要对孙某实施伤害行为,抢回借条,被告人宫泽浩仍帮助王翔控制孙某的行为不仅有伤害的故意,也有帮助王翔抢回借条的故意,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翔当场说“这钱我不能还”,被告人宫泽浩心理已经明知被告人王翔抢欠条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债务。

被告人王翔使用暴力抢夺欠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宫泽浩在王翔明确告知其在抢夺欠条过程中会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扬言伤害被害人的情况下跟随王翔去抢夺欠条,在王翔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对被害人实施拦截,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被告人王翔、宫泽浩以向被害人还钱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人同意进入被害人家中,并预谋使用暴力手段,说明其入户之前即确定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构成入户抢劫,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二来源: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2)绍刑初字第149号

实务规则:以消灭债务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合法、有效的借款凭证,凭证涉及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案情介绍:2000年7月,被告人王某向叶佳芬借款5,000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并出有借条。2001年7月至11月,叶佳芬多次向王某催促还款,王某因一时无法归还欠款,遂产生了骗回借条的念头。11月14日,王某假称要归还借款,约叶佳芬晚上在绍兴县杨汛桥镇横山村村口等,并将一刀白纸剪成钞票样子,用报纸包住。当天晚上6时30分许,在约定地点碰面后,王某用事先准备的纸包充当钞票从叶佳芬处骗回借条后立即离开,将借条撕毁。叶佳芬发现被骗后当晚报案而案发,次日王某之父将5,000元归还了叶佳芬。

案例三来源: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终字第52号

实务规则:1、为消灭债务,窃取借款凭证并予以销毁,以盗窃罪论处。2、数额的认定以债务人实际尚未清偿的债务计算犯罪数额。

案情介绍:被告人徐卫军于2011年向徐某丙借款31万元,并出具一张35万元的借条。后为骗取徐某丙信任,又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

经徐某丙多次催促,被告人徐卫军在其亲属帮助下,陆续还款7万元,但仍尚有24万元债务无法清偿。2012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卫军为消除债务,趁徐某丙外出之际,窜至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粮食车队宿舍402室徐某丙家中,从卧室衣柜电脑包中窃得其出具给徐某丙的两张35万元的借条原件并销毁,后逃离现场。

之后,被告人徐卫军为躲避徐某丙追讨,更改联系方式,藏匿外地。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徐卫军被徐某丙扭送至龙游县公安局东华派出所。

裁判理由:原判认为,被告人徐卫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凭证涉及数额为70万,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原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卫军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审认为,上诉人徐卫军为消灭债务,窃取借款凭证并予以销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卫军实际尚有20余万元债务未清偿,属盗窃数额巨大。徐卫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盗窃数额属特别巨大有误,致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案例四来源: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刑终327号

实务规则:1、采取暴力手段,胁迫被害人书写收款条企图达到消灭债务目的,以抢劫罪论处。2、被告人索取借条未果,借款凭证仍在被害人处,被害人仍可依据借款凭证主张债权,财产性利益未灭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犯罪未遂。

案情介绍:被告人麻建成与被害人范某于2012年年认识。2015年7月至9月份,被告人麻建成先后向被害人范某借款15万元,过后其妻薛某和被告人分别给被害人范某打了5万元和10万元的借条。

被告人麻建成在10月18日给了被害人范某2万元,此后被告人麻建成因被害人范某不接其电话,遂于11月12日中午窜至眉县首善镇安阳街惠丰佳苑小区31号楼1单元,在二楼与三楼之间窥探到被害人范某回家用钥匙开门时,强行挤进门进入被害人家中,向被害人范某索要两张借条,扇打被害人耳光。被告人麻建成在向被害人范某要借条和在室内翻找无果后,逼迫被害人范某书写内容为“今收到麻建成借条欠款150000.00(十五万)、两张条子”的收到条,在条子后面签注“(未给)”字样后,拿走条子离去。

案例五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刑终993号

实务规则:将借款凭证记载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一要符合“系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二要同时具备“借款凭证系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

案情介绍:2017年1月1日晚,被告人李靖在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流水岩11号即被害人谢某家中休息,趁被害人谢某尚未回家之际,窃取其放置在密码箱内的借条一张(内容为被告人李靖欠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6000元)、金手链一条(认定价为2851元)、金戒指一枚(认定价为707元)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115美元、210欧元、2000埃斯库多。案发后,被盗金手链、金戒指、115美元、210欧元、2000埃斯库多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谢某。

裁判理由:针对李靖提出的其窃取欠条,不应计入涉案金额的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

(1)李靖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对欠条行窃的主观目的明显。案发当日,李靖和谢某从外省一起回到温州,李靖利用其在谢某家留居,谢又不在家之机,行窃金银首饰、外币等有价值的财物,故可见李靖对行窃的物品有充分的甄别时间及条件,其窃取其原出具给谢某的欠条是有意为之。李靖在行窃得该借条后即予销毁,李靖在数天后归案时,该借据已经予以灭失,足见李靖是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对欠条进行行窃,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2)至于实务中对欠条记载数额认定为涉案金额的通常掌握是除了上述的行为人系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对欠条行窃的条件后,并且还要具备“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对于“唯一证明”的认定而言,根据案件事实,李靖之所以行窃欠条,其主观上是认为该借条到手而销毁,其就不需还债;谢某当晚一回家,觉事有蹊跷,马上去找借条是否还在,对借条非常重视(可以排除如其他案件,还有账本,或者有证人等诸多情况可予证明),故从其二人的主观分析,李靖、谢某均是认为该借条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欠条销毁,李靖认为谢某不可能胜诉,谢某亦认为其可能会败诉。故对于“唯一证明”的认定,亦可从主观方面把握。据案件事实,该欠条销毁,如果刑事案件没有案发,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就算有支付宝、银行流水账等,也不足以反映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从客观方面而言,欠条被销毁,谢某可能就不能胜诉。

(3)综上,对于该借条上的记载数额应当认定为李靖的盗窃犯罪数额。李靖窃取欠条的行为已经侵犯《刑法》关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意,应认定为盗窃罪涉案金额。

(4)李靖行窃借条的事实已经被刑事判决书所确认,谢某仍然享有对李靖的债权。对李靖而言,其并无达到有效消除债务的目的,犯罪已近着手实施,但是未能得逞,故属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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