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精彩判词告诉你:“叫了个鸡”与“叫个鸭子”的区别

  2019-03-25


风靡一时的“叫了个鸡”在2017年3月15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局依法作出不准发布广告并罚款50万元。同时期,“叫个鸭子”却得到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2018年2月,“叫了个鸡”以三家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百万!看看法院如何抽丝剥茧......


事件一:

事件二:“叫个鸭子”维权成功



  2016年6月7日,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味美曲香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7年2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11593号《关于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诉争商标为“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及鸭子卡通图形共同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意指一种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不能接受第二种含义用作商标使用。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尤其是诉争商标文字又由谓语动词组成“叫个鸭子”短语,会进一步强化相关公众对第二种含义的认知和联想,易造成不良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诉讼请求。


  味美曲香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鸭子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子”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一审法院认为“叫个鸭子”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味美曲香公司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35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11593号《关于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第15740333号“叫个鸭子及图”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事件三:“叫了个鸡”索赔百万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2014年公司旗下的炸鸡连锁品牌“叫了个鸡”(以下简称涉案标识)在上海诞生,经过艰苦创业,在短短三年间发展成为中国消费者心中有口皆碑的“网红炸鸡”。如今该品牌已成长为拥有近千家门店、足迹遍布全国数百座城市、国内炸鸡连锁店品牌中的佼佼者,具有较高知名度。


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完成该品牌系列文字及图形作品,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系列作品中的炸全鸡图、炸鸡腿图、黄色外包装等系列作品也同期完成并发表。被告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系关联公司,均以“叫了个鸡”为名对外招募加盟商,并发展了300多家加盟店,被告精品小吃店系其在上海地区的加盟店。


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在其官网上,以盗用原告涉案标识系列作品著作权的形式,擅自使用“叫了个鸡”名称和对应图片等特有标识,对外招募加盟商进行不正当竞争。同时,原告还发现在百度搜索中搜索“叫了个鸡”关键词时,排名第一的网址是被告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的百度品牌广告。


2017年12月16日、17日,原告的调查人员前往被告精品小吃店的营业场所调查,发现被告精品小吃店擅自使用原告涉案标识,其对外售卖商品的外包装也与原告的商品外包装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消费者将被告服务与原告服务相混淆,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误解原、被告之间具有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精品小吃店作为被告甄旺公司、手拉手公司的加盟店,其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和外售商品包装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判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理,被《商标法》禁用的商标也不能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未注册商标的商业标识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含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即2017年修订版的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识因存在法律瑕疵而不具有合法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服务名称标识“叫了个鸡”,由谓语动词“叫”、助词“了”、量词“个”和名词“鸡”四个汉字组成,“鸡”本身的含义为一种家禽,但在“叫了个”+“鸡”的特殊构词方式形成的语境下,容易使人将“鸡”与民间约定俗成的隐晦含义相联系,从而容易使人产生购买色情服务的低俗联想。


原告在创业之初为博取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关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合作门店等,对外发布并大量使用“叫了个鸡”“没有性生活的鸡”“和她有一腿”等广告宣传语,并将“叫了个鸡”文字和“”图案组合使用于店招等处。作为以广大普通公众为消费群体、向其提供快餐服务的服务名称,如此意图迎合低级趣味、有伤社会风化的不良商业标识,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事实上,在案证据显示,原告的该行为的确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哗然和不满,多家媒体纷纷给予谴责和批评。工商行政机关以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为由给予其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此后,即便原告的相关广告宣传语已被撤换,但“叫了个鸡”标识给相关公众带来的不良联想依旧存在。原告亦曾就“叫了个鸡”“叫了个鸡炸鸡店”的文字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皆因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并被禁止使用,故该文字标识为禁用标识,与该标识相关的服务名称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