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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归业主 每半年公示帐目

 孙双印 2019-03-25
根据《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这些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公共场地的租金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提供各类快件接收、物业用房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产生的收益。
         记者从市物管办了解到,在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委托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管理该小区的公共收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自行决定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公共收益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维护费、管理费在公共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市物管办工作人员表示,受委托管理公共收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对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账户合用。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每个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单独开户列帐。
        《通知》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收益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则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作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物业服务企业退管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清算、审计费用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用公共收益折抵物业服务费。
          此外,业主有权了解所在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公共收益的帐目情况。
   根据《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在使用公共收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示用途、使用金额等事项。对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事先将使用计划书面报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时间,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物业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并对业主的询问予以解答和说明。 
         对于发生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的小区,《通知》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受委托管理的公共收益余额和收支账目提请业主委员会确认,并在物业小区公示栏公示后,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通过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依法选聘的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移交。
         随着《通知》的出台,市物管办将严格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公布管理、使用公共收益情况或撤管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余额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在信用档案中作为负面信息记录,并取消其在整顿期间参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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