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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规则视角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重点分析

 大禹jxezof7oq5 2019-03-25

一、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该决定为基础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此规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要求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据审判程序的要求对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和核心,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初始阶段,是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支撑的基础,为认定法律事实提供依据。因此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通过对现场勘验检查工作重点进行分析,促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物证等证据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从源头上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分析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

1.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主体机构。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人员可以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综上所述,我国公检法以及监察委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各部门根据案件类别不同,主办单位以及具体现场的不同,依法行使现场勘验检查的职权

2. 参与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规则》第二条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做出了定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同时《规则》第六条规定“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由此可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从司法实践来看,勘验检查笔录的勘查人员是以侦查人员为主,也存在如医学等专业领域出具的具有证据能力的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勘验检查的人数是现场验检查程序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也是实现现场勘查客观、准确的制度保障,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记录并签名确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现场保护人。现场保护一般由侦查机关派员,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紧急排险等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对现场保护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现场原始情况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3)见证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见证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实践中存在着,由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做见证人,由被害人做见证人,甚至是由不在现场的其它人员作为见证人的情况,而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这类属于无法解释和补正的情况,无法满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如果辩护人发现并提出排非,则此勘验检查笔录很有可能被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这可能会使刑事案件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使得证据体系被瓦解。

(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

1.接处警。发案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对于有犯罪现场的,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现场勘查的及时性与现场勘查质量、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以及对侦查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效率有着正相关性。发现犯罪现场以后,侦查机关应当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特别是高温,下雨,室外等现场,时间是现场勘查的生命线。

2.现场保护措施。以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的方式对现场进行保护。现场的种类,位置,处所等情况复杂多样,多数现场不是侦查机关最先发现,而是由被害人,邻居,房东,路人,家属等最先发现并报警,这类现场多数属于变动现场,现场局部已经被破坏或者改变,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先向最先发现现场的人员进行询问,了解现场情况,并根据案情,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一般来说是刑事技术部门的业务骨干,或者业务领导。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应有明确的指挥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指挥人员起着总览全局的作用,是现场勘查的核心,指挥人员在现场承担着以下职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组织现场分析。

4.现场勘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开展现场调查访问。询问发现人,和相关人员情况,了解现场的大概情况。

(2)准备工作。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如鞋套、手套、口罩、头套以及防护服等,防止个人指纹、足迹、DNA等信息遗留现场造成污染。

(3)“开路”。选择一条对现场破坏最小的进出现场的线路,铺设通道,通过通道进出现场,以实现对现场的全面保护。

(4)现场勘查基本原则。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基本原则。根据不同现场,确定勘验、检查流程。如入室侵财类案件,一般先寻找嫌疑人进出现场的出入口,分析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以出入口和翻动部位为重点勘查部位。如伤害类案件,一般以尸体和造成伤害的地点为主要勘查部位,兼顾出入,凶器等。

(5)人身检查。《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口腔拭子、尿液等生物样本。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此规定,对血液,精斑等生物检材的提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检材合法性的形式要件。即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必须具有提取人员的签名,如果没有签名,并且不能做出补正的话,该检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可能会受到质疑,从而对后续的鉴定意见留下重大漏洞。在实践中,有些检材的提取很难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强奸案件、猥亵案件,需要提取被害人乳头拭子,阴道拭子等生物性检材,这类生物性检材的提取往往是由侦查人员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由女性医务人员对女性被害人进行提取,此时是不会有女性侦查人员和女性见证人陪同的,提取过程往往是一对一的进行,这个特殊阶段很难对检材的客观性和同一性做出直接的,准确的证明,亟需对此做出切实易行的规定,以保证检材来源的客观性和同一性。

(6) 尸体检查。《规则》明确了,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因此在勘查笔录中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有法医人员的体现,否则可能有违反规定之嫌。实践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模板的格式化,制作人的思维固化等因素,此问题经常容易被忽视,现场勘查笔录中会记录多名痕迹、影像等勘查人员,但是可能会遗漏法医人员的参与记录。《规则》第三十八条“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这就对有尸体的现场提出了必须录像的要求,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时可以查看现场录像,比对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中所提取痕迹物证的位置、性状等物证是否客观、准确。

5.现场物证的提取和扣押

   (1)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现场物证的规范提取是现场勘验检查的重要内容,是锁定犯罪嫌疑人,认定犯罪的基础。《规则》第五十二条“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扣押或者提取物品、文件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证件,同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由此可见,现场痕迹物证,物品的提取应当注意提取人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此处适用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扣押笔录和清单、提取笔录等,证件包括现场勘查证、工作证等。对现场物证的提取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写明物品、文件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和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上注明。防止同类证据混淆无法区别而导致证据来源不明,避免证据因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而被质证排除。同时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应当客观全面,将所能发现和提取的一切痕迹物证提取、固定。但是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勘查收集证据不全面的问题。有些现场的痕迹物证多而杂,现场勘查人员往往只选择部分自认为“重要”的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将自认为不重要的痕迹物证排除在外。但是一个案件的全貌并不是一次或者几次现场勘查能够全面认知的,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认识,之前没有发现的案件事实会逐步展现出来,这时反观现场勘查,会发现当时主观固定、提取的证据往往不够全面,无法补正,甚至有些痕迹物证是能否认证定犯罪嫌疑人或反映犯罪嫌疑人某些关键性动作的痕迹物证。并且很多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具有不可回溯性,无法逆转或复勘、复验,而能够将犯罪嫌疑人同案件关联起来的证据也许只是一处痕迹或一个检材而已,如果重要的证据没有当场收集固定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给案件的侦办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2)物品的扣押。扣押物品、文件时,当场开具《扣押清单》,写明扣押的日期和物品、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查清持有人的,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扣押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6.现场材料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正文应当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的情况等。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现场照相。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方位照取景范围最大,要能把现场所处地理位置表现出来,现场方位照片数量相对较少。概貌照是对现场整体拍摄,展现现场全貌,从不同方向相对拍摄,拍摄范围较广,要做到把现场全部涵盖。重点部位照针对现场出入口、重点翻动部位、打斗部位、痕迹物证、尸体位置等进行重点拍摄,重点部位照要尽量多拍,宁可多拍错拍,不可漏拍。细目照相应当放置比例尺,针对痕迹物证等,细目照应当放置比例尺拍摄,比例尺应保持与物证同一平面,对于立体物品应进行多角度多方位进行拍摄。

(3)现场图。绘制现场图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现时间、案发地点;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尸体、主要痕迹、主要物证、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注明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4)现场材料的综合审查。对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以及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进行对照审查,特别对能否认定犯罪以及可以反应犯罪行为的部分着重审查。现场照片最能真实、客观、全面、直接的反应现场情况,因此应当以现场照片为依据,仔细核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现场勘查的时间和勘查人员;现场勘查地点;现场勘查时的天气;现场环境;现场勘查的范围;勘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现场的痕迹物证等。同时结合现场图以及提取笔录(提取物品清单)综合审查,审查现场勘查笔录的客观性、合法性,审查痕迹物证提取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同一性。

三、总结

通过以证据裁判规则为标准,对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点进行分析,发现和提出实践中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不足以及瑕疵,希望能够助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与时俱进、与法同行,更加精细化,规范化,严格参照证据裁判规则的标准,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与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契合,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更好的为审查起诉提供证据依据,更好的为司法裁判提供确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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