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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有这些行为的,会被终止鉴定程序!

 刘起堂 2019-03-25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进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适用该办法

该办法包括总则、场地设施、人员配备、现场流程、管理监督、附则等六章。其中,在第五章“管理监督”中明确,工伤职工及其陪同人员、用人单位代表等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鉴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2、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3、冒名顶替及伪造身份证件的;

4、侵犯他人隐私或谩骂侮辱专家及工作人员等扰乱现场鉴定秩序的;

5、对专家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威胁的;

6、影响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现场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该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按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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