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制订颁布《城乡规划法》,将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规划的含义 城乡规划中规划的含义其实包含两方面的意思即平面规划和空间规划。平面规划就是土地规划,城乡规划法中的土地规划仅限于建设用地的土地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分类,并不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空间规划就是在建设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时的立体规划。 规划种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和社区规划等6大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可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城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规划的范围 (1)城市。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市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城市规划的要求。 (2)镇。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镇应当制定镇规划,在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镇规划的要求。
违反规划的处罚权和执行权 (1)城市和镇规划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反规划的处罚权归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规划的建设工程拆除执行权归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规划区外土地、建筑物的管制问题 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和建筑物的规划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划区以外区域的土地和建筑物的管制就不适用《城乡规划法》。规划区域以外的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中规划区域以外的土地、农用地和为利用地。比如在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上的建筑物的管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在防洪区的建筑物的管制应当适用《防洪法》的规定。 对于编制镇总体规划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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