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另根据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划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与军队事业单位发生有偿相关经济业务,应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参照2012年《军队票据管理规定》重新修订,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来源:厦门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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