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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故伤残一级,丈夫能撒手不管吗?

 莲花学习园地 2019-03-26

本文以一则法院公布的案件为基础,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对相关问题提出浅见。

                                     

一、基本案情:

1、原告刘丽与被告苗陆伟于2004年10月25日结婚登记,于2005年元月生一男孩。2008年,原、被告去外打工,因双方生气,原告上吊寻短见,经医院抢救虽然挽回生命,但落下终身残疾,至今刘丽的生活起居全部由其父母负责。

2、2013年7月20日左右,原告之母给被告打电话要该月抚养费时,被告不但不答应给钱,反而在电话里大骂原告母亲。自从刘丽4年前残疾后,一直由其母亲照料生活,费尽了心机,也使刘丽母亲双腿即将残疾,幸亏及时花费万元住院治疗,才保住了双腿,可被告苗陆伟即不出钱,也不过问。

3、长期抚养刘丽,使其母亲邢素荣身心受到摧残,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目前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不闻不问,无奈原告只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判准原告的诉求。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这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和护理费1500元。

4、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请求的抗辩权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二、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丈夫是否应当给原告妻子支付抚养费和护理费?

三、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800元和护理费500元。

四、评析

1、婚姻的成立: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的产生。有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之分。这种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之别。一般要件是:有双方当事人,且必须为异性。二是男女双方有结婚的合意。特殊要件是: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或者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成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非法同居关系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婚姻关系内的夫妻双方都是有权利义务。

2、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我国的婚姻法规定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计划生育权、同居的义务、互相帮助的义务。夫妻忠实的义务。尤其是夫妻互相帮助的义务,这个特别重要。能结合为夫妻关系,本是具有很深的缘分。有句话说得好: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要珍惜这种缘分,双方之间要做到:互相鼓励、互相安慰、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如果出现“大难临头各自飞”的现象,那么对整个社会不利、对个人更是不利。夫妻是人生伴侣,共同生活几十年。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必须得到互相之间的帮助。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4、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有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双方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落下残疾的后果,作为丈夫,理应从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支持和安慰。但是本案件中的被告却对原告采取的是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的作法。从道德上要予以谴责。在现实生活,有一些人。对待人处事的原则实行一种功利主义的心态。“谁对我有利,我就理谁。谁对我有用、我就给谁付出”。我们要批判这种心态和作法。我们要从长远来考虑问题、从整体上来考虑问题。“只看眼前、只看表面”的作法是要不得的。人类生活在地球上,都是凭借共同依靠、共同帮助的方式来克服困难的。所有人都要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精神境界。才会出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局面。所有人都有“知恩图报”的心态。作为被告的丈夫,要感恩自己妻子过去的辛苦、过去的贡献。不管生活出现多少困难和波折。夫妻都要有战胜一切困难的决心和勇气。通过共同努力、共同奉献来建设美好的生活。

5、原告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有人对其护理;原告属于伤残一级,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需要被告金钱上的支持。人民法院从法律和事实相结合的角度,判决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用和护理费用。是合法合理。

我们要珍惜夫妻之间的缘分。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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