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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五问五答!

 芸雅书屋 2019-03-26

主题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问题 1

我公司车辆发生事故报废,保险公司赔偿5万,保险公司将车送到拍卖行拍卖,拍卖行给我公司3万,账务应如何处理,我司是否需要将账面价值开发票到拍卖行?账面的车如何处理,直接做固定资产清理,还是需要到税务备案?

铂略答

从上述事宜判知,仍由拍卖行拍卖,应属于仍具有汽车功能的固定资产,因此处置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8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处增值税的处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则适用增值税相应的税目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应纳的增值税有可能为三种,即销售给拍卖行的3万元除以1.16乘以16%,或3万元除以1.03乘以3%,或3万元除以1.03乘以2%。

因此需按3万元含税价依据上述文件判断后向拍卖行开具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收取的保险赔款不需要交纳增值税,不需要向保险公司开具发票。

若有净损失,可以依法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问题 2

(1)试产产品,是当月计提折旧,还是下月计提折旧?

(2)试产当月厂房、设备已完工,但发票未到,是否可估价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关于试产产品相关的材料和费用可否都计入研发费用?

铂略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固定资产的折旧:(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因此若试产的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应从次月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直接投入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因此研发过程用于产品试制的相应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但是试产产品后来销售的,则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

问题 3

厂房是租赁的,在租赁下来后我们又在旁边自建了一个简易厂房并且进了固定资产,进项税也抵扣了,现在这个简易厂房涉及违建被强拆了,里面的设备也要清理掉,请问老师,我应该怎么处理?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至于被拆除房屋、设备,会计上作固定资产清理即可。

问题 4

我单位买了办公楼并对办公楼进行了装修,总值1亿,但约有5000万未取得发票,办公楼也未验收,但实际已使用5年,可以转固定资产吗?

铂略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办公楼在投入使用后即应转入固定资产处理,并依据上述会计与税收规定处理。

问题 5

500万全额扣除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问题?

铂略答

一、此政策属于时间性优惠(资金时间价值),并非税额性减免。一次性税前扣除通过所得税的递延缴纳而获得资金流动性的优惠,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优惠。

二、“一次扣除”是权利,不是义务;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扣除”,也可以不选择,这得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比如“免税期”因素、“亏损弥补期等。

三、适用此项优惠之“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限于优惠期内“新购进”。

四、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五、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六、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是指十大行业购入固定资产(不限用途)或者所有行业购入研发专用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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