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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防范.doc

 奇才2010 2019-03-27
文档介绍: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防范.doc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风险防范【摘要】

通过分析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性质及其风险特点和产生原因, 结合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签订、履行和风险管控工作实践,认为应通过如下措施来进行风险防范:

(1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关注隐名代理问题, 要求当事人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并严格审查当事人的诚信度和履约能力;

(2) 在履行合同时, 应关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对货损货差风险及拖欠费用风险区别对待, 采取不同的预防管控措施进行防范。有效地辨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 做到提前防范和控制, 才能避免风险, 减少损失, 提高港口装卸服务质量及其经营管理绩效。【关键词】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违约责任;被代理人 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1.1 外贸件杂货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交通部令 2000 年第 10 号《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 3 条规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 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 作业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本文所探讨的外贸件杂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以下简称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属于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一种, 本文所涉及的货物专指外贸件杂货物。 1.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性质 1.2.1 合同关系不是代理关系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甲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委托合同的代理关系, 而是具有提供装卸服务性质的劳务合同关系。 1.2.2 合同甲方不一定是真正的货主或承运人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不一定是货主或承运人直接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很多时候货主或承运人会委托他们的代理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 货主或承运人与他们的代理人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2.3 代理关系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之分当货主或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装卸作业合同时, 委托人与货主、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关系,即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委托人还是货主或承运人, 可以将代理人(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委托人) 与被代理人直接的代理关系分为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 如果装卸作业合同中的委托方是委托人而不是货主或承运人, 那么, 委托人与被代理人( 货主或承运人) 之间就存在隐名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货主或承运人) 的名义与港口经营人签订装卸作业合同,那么,其与被代理人直接存在显名代理关系。由于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具有以上特点, 而且装卸的货物又有进出口之分,整个装卸作业流程由装卸、搬运、保管和货物交接等多个环节组成, 每一个作业环节都存在不同的风险; 因此, 作为港口经营人, 必须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各环节防范这些风险, 分析风险的不同特点, 在日常的港口装卸作业生产活动中, 辨识风险、控制风险, 从而依法维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 1.3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流程港口装卸的外贸货物分进口和出口货物, 由于物流方向的不同, 决定了风险的不同。 1.3.1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签订流程承运人将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货物从境外通过海运方式运抵国内的港口, 由港口经营人负责卸船, 并与船方及货方进行货物交接。港口经营人的卸船及交货义务由装卸作业合同约定。港口装卸作业合同是由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在实践中, 港口经营人为了揽货增加港口吞吐量,通常由市场开发部门的业务员根据其掌握的货物信息, 与货运代理或船舶代理签订装卸作业合同。 1.3.2 出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签订流程国内的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 以下统称为货主) 在根据外贸价格条款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后, 货主、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再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港口经营人根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在码头接收出口商交付的货物,将货物装上承运船舶。 1.3.3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流程港口经营人依据港口装卸作业合同, 由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支付费用, 港口经营人负责将到港船舶所载货物从船上卸下, 与船方办理接货手续, 承担货物在港期间的保管义务。港口经营人只有按照作业委托人的指令,及时、安全地完成货物的发运或交付,才算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流程: 港口经营人负责货物卸船( 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保管→货物交付(与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1.3.4 出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流程作业委托人支付费用, 港口经营人在码头接收货物, 并履行货物在港期间的储存保管义务, 同时在指定的船舶到港后, 及时、安全地完成货物装船作业, 与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完整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流程: 港口经营人接收货物( 与货主或其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货物保管→货物装船(与船方办理交接手续)。 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存在的风险 2.1 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 2.1.1 委托人身份带来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 403 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时, 这种隐名代理身份会对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造成影响, 甚至给港口经营人带来风险。当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委托人因为被代理人(即《合同法》第 403 条中所称的委托人) 的原因, 对港口经营人不履行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义务时, 港口经营人虽然可以要求委托人立即向其披露被代理人信息, 并选择将委托人或被代理人( 即货主或承运人) 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但一旦作出选择, 港口经营人不得再作出变更。这实际上增加了港口经营人的风险, 使其不能根据事态的发展而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权利相对人。 2.1.2 货物所有人可变更风险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进口货物可以通过提单转让进行买卖, 这一行为有时会使货物的所有人( 被代理人) 发生变更, 导致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利益相关方的不确定性,从而为港口经营人带来商业风险。 2.1.3 合同条款的缺失、不严谨带来的法律风险(1 )合同陷阱条款。合同陷阱条款是指由合同一方设定的,不论合同另一方如何履行合同,都会因无法满足所设条件而最终造成违约的条款。在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 最为常见的是因约定接收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单位的不同而造成的合同陷阱。(2 )合同语言不严谨、不准确,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3 )没有约定合理的货物货损货差免责条款。一些进口货物由于在港保管储存的时间较长, 容易出现自然损耗情况, 在合同签订时, 应当约定自然损耗造成的货损货差的合理比例,避免日后产生纠纷。(4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合同中虽有约定,但语焉不详,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2.2 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履行的风险 2.2.1 进口货物装卸作业合同履行过程风险(1 ) 内容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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