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月 附件 1:2017年山西省煤矿事故明细表 附件2:2001-2017年山西省煤矿事故情况表 附件 3:2001年-2017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逐年变化图 2017年度山西省煤矿事故分析报告 2017年,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守安全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薄弱环节,持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提高预防事故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煤矿安全全面“体检”活动,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不断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煤矿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重大事故仍未遏制,较大事故有所增加,为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结合山西实际,现将2017年全省煤矿事故情况分析如下: 2017年全省煤矿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9起,死亡64人,具体见2017年山西省煤矿事故明细表(附件1)。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0起,上升52.63%,死亡人数增加20人,上升45.45%。
2017年发生的29起煤矿事故按事故等级划分情况为: 一般事故(1-2人):21起,死亡23人,同比增加5起、6人,分别上升31.25%和35.29%。 较大事故(3-9人):7起,死亡31人,同比增加5起、24人,分别上升250%和342.86%。 重大事故(10-29人):1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0人,下降50%; 特别重大事故: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同比持平。
2017年全省29起煤矿事故,各类煤矿企业事故情况分别为: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事故17起,死亡42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6起,上升54.55%,死亡人数增加12人,上升40%;地方煤矿发生事故12起,死亡22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上升50%,死亡人数增加8人,上升57.14%。 各类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比情况是: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62%和65.63%;地方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41.38%和34.38%。 2017年发生的29起事故中,各类别事故情况为: 顶板事故10起,死亡22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34.48%和34.38%,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9起,上升900%,死亡人数增加21人,上升2100%。 瓦斯事故4起,死亡12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13.79%和18.75%,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3起,上升300%,死亡人数减少8人,下降40%。 机电事故7起,死亡7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24.14%和10.94%,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16.67%,死亡人数增加1人,上升16.67%。 运输事故3起,死亡3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10.34%和4.69%,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下降25%,死亡人数减少1人,下降25%。 放炮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1人。 水害事故1起,死亡6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3.45%和9.38%,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3起,下降75%,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33.33%。 其它类事故3起,死亡13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10.34%和20.31%,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9人,上升225%。 未发生火灾事故,与2016年相比持平。
2017年全省煤矿发生29起事故死亡64人,各行政区域分布情况为: 太原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4起,死亡9人,同比减少1起、增加4人;分别下降20%和上升80%; 大同市区域内煤矿未发生事故,同比减少1起、1人;分别下降100%和100%; 阳泉市区域内煤矿未发生事故,同比持平; 长治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4人,同比增加1起、3人,分别上升100%和300%; 晋城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4起,死亡7人,同比持平; 朔州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11人,同比减少1起、12人,分别下降33.33%和52.17%; 忻州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4人,同比增加1起、3人;分别上升100%和300%; 晋中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8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7起、17人,分别上升700%和567%; 吕梁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3起,死亡5人,同比增加2起、4人,分别上升200%和400%; 临汾市区域内煤矿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增加3起、3人,分别上升300%和300%;
从事故矿井类型来看,2017年全省29起煤矿事故中发生在生产矿井27起,死亡62人,分别占事数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93.10%、96.88%;发生在建设矿井2起,死亡2人,分别占事数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6.90%、3.12%。 2017年全省29起煤矿事故发生的地点分别是: 掘进工作面发生3起,死亡4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10.34%和6.25%。 回采工作面发生18起,死亡37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62.07%和 57.81%。 巷道内发生7起,死亡14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24.14%和 21.88%。 露天矿采场发生1起事故,死亡9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3.45%和 14.06%。
2017年,全省各类煤矿原煤产量 87600万吨,同比增加4400万吨,事故死亡64人,同比增加20人。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73,与2016年相比增加0.02,上升37.74%。
2017年全省煤矿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8起,死亡41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上升167%,死亡人数增加14人,上升51.85%。发生重大(10-29人)事故1起,死亡10人,与2016年相比,重大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0人,下降50%。
2017年各类煤矿企业较大以上事故情况分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发生5起,死亡29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同比增加4起,上升400%,死亡人数增加9人,上升45%;地方煤矿发生3起,死亡12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同比增加1起,上升50%,死亡人数增加5人,上升71.43%。 2017年发生8起较大以上事故,其中:瓦斯事故3起,死亡10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10人;水害事故1起,死亡6人,同比减少1起、1人;顶板事故2起,死亡13人,同比增加2起、13人;其他事故2起,死亡12人,同比增加2起、12人。 全年未发生较大以上运输、机电、火灾、放炮事故。
2017年8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发生的区域分别为: 晋中市区域内2起较大事故,死亡12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9人。 晋城市区域内1起较大事故,死亡4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平。 朔州市区域内1起重大事故,死亡10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10人。 长治市区域内1起较大事故,死亡3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3人。 太原市区域内1起较大事故,死亡6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6人。 吕梁市区域内1起较大事故,死亡3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3人。 忻州市区域内1起较大事故,死亡3人,与2016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3人。 大同、阳泉、临汾、运城各市区域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三、全省煤矿事故规律特点 一是重大事故仍未遏制。2017年发生山西中煤担水沟煤业有限公司“1·17”重大顶板事故1起,死亡10人。 二是较大事故大幅增加。2017年共发生较大事故7起,死亡31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24.14%、48.44%。同比增加5起,24人,分别上升250%、342.86%。 三是顶板、机电事故多发。2017年发生顶板事故10起,死亡22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34.48%和34.38%;发生机电事故7起,死亡7人,分别占全年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24.14%和10.94%;二者合计共17起,死亡29人,分别占事数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62%、45.31%。 四是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事故多发。2017年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共发生事故17起,死亡42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62%,65.63%。同比增加6起,12人,分别上升54.55%、40%。 五是部分辖区事故多发。2017年29起事故中,晋中辖区发生8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7起、17人,分别上升700%和567%;临汾辖区发生4起、死亡4人,同比增加3起、3人,分别上升300%和300%;吕梁辖区发生3起、死亡5人,同比增加2起、4人,分别上升200%和400%。 六是采掘工作面事故多发。2017年29起事故中,发生在采掘工作面的21起,死亡41人,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72.41%和 64.06%。 七是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重。2017年29起事故中,迟报事故14起,瞒报事故3起,迟报及瞒报事故起数占事故总起数的58.62%。 八是生产矿井事故多发。2017年29起事故中,生产矿井发生事故27起、死亡62人,分别占事数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93.10%、96.88%。 九是资源整合矿井事故多发。2017年发生事故的28座矿井(其中有一座矿井发生2起事故)中,资源整合矿井20座,占事故总矿井数的71.42%。 十是三季度事故多发。三季度发生事故10起,死亡24人。分别占事数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34.48%、37.50%;其他季度事故情况为:一季度发生事故5起,死亡16人。二季度发生事故8起,死亡16人。四季度发生事故6起,死亡8人。全年只有9月份和12月份未发生事故。 十一是涉险事故多发。全年共发生5起涉险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2017年,煤炭价格持续处于相对高位,受利益驱使,有些煤矿不按规划、不按标准、不按规定部署采掘接替,违法违规布置“第二采场”,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 二是技术管理力量薄弱。一方面是技术人才短缺,缺乏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员,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缺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均比较突出,部分煤矿甚至是没有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历的人干专业的事。另一方面是技术管理人员责权不对等,话语权不足,技术措施、技术规范不能真正落实到位。 三是安全管理思想滑坡。 在当前市场形势下,一些煤矿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急功近利,造成采掘接续失调、机电设备失修、生产系统失查等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十分突出。有些煤矿现场管理混乱,“三违”现象普遍。 四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前几年持续的煤炭市场下滑,造成部分企业多年不见效益,甚至债台高筑,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全省煤矿普遍在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不少煤矿维简费持续“零投入”,隐性安全隐患突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普遍降低,安全生产压力明显。 五是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主要是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低,风险意识不强,自保意识差。现场作业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预判不足,无知无畏、冒险蛮干、甚至有些班组长带头违章作业、习惯性违章指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煤矿职工及其家属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目前煤炭行业仍然存在着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差、信息化程度低、安全生产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较低等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着本部煤矿与资源整合矿井之间、大矿与小矿之间基础不一样、管理水平不一样、重视程度不一样、从业者素质不一样这些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全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扎实践行山西煤监“使命、担当、创新、超越” 的工作主基调,认真履职、坚持创新、不断超越,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山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要着力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隐患,加大措施,标本兼治,持续提升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底线。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风险挺在隐患前,把隐患当事故查处,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切实加大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的治理力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管理,提高对重大灾害的治理能力。 在瓦斯治理上,要树立“关键在抽采、抽采要达标”的理念,要严格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重点抓住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突出“五个严查”,即:严查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部署;严查抽采系统运行情况;严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严查瓦斯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严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瓦斯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在水害防治上,要强力灌输“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探不出来的老空水”的理念,把重点放在老空水的防治上,放在资源整合矿井隐蔽致灾因素的排查治理上。要督促煤矿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切实做到 “一清二白”。“一清”就是煤矿企业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可能引发水害事故的威胁必须清楚,“二白”就是在清楚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明白应该采取的措施、明白措施是否真正有效。同时,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特殊时段、关键环节的防治水工作,加强防治水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规范执法。大力提升监察执法的规范化水平,杜绝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健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执法的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法治企业建设,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法治防线。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形成强大震慑力。对证照不全的煤矿、经停产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依法提请关闭;对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工停产等监察指令的,要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对不放心煤矿、重点监控煤矿要盯牢看死。要逐步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公示公告制度、行政处罚决定法治审查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强化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力度,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与职业健康监察一体化监察执法。 三是强化精细监察。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在准、精、严、实、新上下功夫。切实通过监察盯紧看牢灾害严重煤矿、辖区重点煤矿、不放心煤矿,对监察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复查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直到整改销号。要完善监察执法的闭合管理,消除监察执法的程序性缺陷,增强监察执法的实效性和威慑力。 四是严格落实联系企业责任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责任和压力传导力度,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联系辖区煤矿企业制度。特别是要通过落实联系责任,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行业部门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主体企业领导要包矿到人,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层要包区队、采区、工作面,煤矿各专业技术层要按通风瓦斯、防治水、机电等业务包各大系统等。通过细化责任,落实联系企业责任制和包保措施,抓重点人、查重点事、解决重点问题,彻底解决压力和责任“上大下小”、传导“中梗阻”的问题,将责任直接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落实到人头,实现责任落实“全覆盖、扁平化”的运行机制。要加大问责力度,“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健全落实重大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和“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机制,发生事故,既要追查事故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查包保领导和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五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激发企业抓安全的内生动力,构建自动自发的驱动机制,整合“我要安全”的源头要素,强化有针对性的监管监察,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继续突出加大对“两个关键人”和“三个关键团队”责任落实专项监察力度。从“两个关键人”和 “三个关键团队”入手,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让企业紧起来、急起来、动起来,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安全投入,加强技术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先安全后生产,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 六是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执法过程、执法文书、执法结果的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问责、及时查处,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加大动态执法监督频次,及时纠正监察中的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行为,确保在执法工作中落实“四查”规定,即从严从快依法依规查处事故、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失职失责人员。实行最严厉的安全生产“黑名单”惩戒机制,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许可申报弄虚作假的煤矿全部列入“黑名单”,并在省内主要媒体、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通过监督监察强化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 七是严格事故查处。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倒查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产生的原因,以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长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矿井依照有关法规从严执法。对发生事故的煤矿,及时下达停产停建指令,实行整顿恢复机制,不达安全标准不予复工复产。要积极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真正做到“一矿出事故、千矿受教育,一矿有隐患、全省受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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