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2019年1月22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后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其中有记者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关于移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我部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了技术复核,发现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河南华荣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平方腐蚀电极箔和2万吨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厅,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经我部初步核实发现,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在编制《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厅,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经我部初步核实发现,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大庆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特大高精铝及铝合金加工材项目(高精铝及铝合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涉嫌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厅,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我部在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复核过程中发现,河南鑫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河南迈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技术复核调取的《中山市景天印花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阳弘森机械有限公司年热处理60吨机械配件精密成套设备90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广西尚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多处重大修改,涉嫌弄虚作假。现将该线索移送你厅,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送我部,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更多 详情 敬请 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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