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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中3万元不能退? 浙江“新消法”可不这么说

 三叔收藏 2019-03-29

通讯员 陈奎钱 黄浩 导报记者 何颖/文

充值卡、会员卡等预付卡是时下流行的一种消费方式,在办卡时商家一般都会提供一些优惠,使用会员卡也能带来不少便利。但是,充值的钱消费不掉,能不能退回来呢?日前,傅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傅女士是金华人,在国际商贸城经营饰品类生意。2016年7月,她在义乌市福田街道某美容店办了一张会员卡,充值1万元,店家免费赠送了祛痘的服务。8月,傅女士消费时,店家又推荐了一款充4万元送三个美体项目的产品,傅女士想想觉得比较合算,当场就充了4万元。后来,由于工作忙,老家也有事,傅女士春节后就很少到义乌,所以至今也没消费多少,店家赠送的三个美体项目也没做,卡中还有3万余元。

2017年4月30日,傅女士因老家要建房,想着一时也难回义乌,就向美容店提出退卡退款要求。而店家以入会已充值为由,拒绝了傅女士的退卡退款的要求。几天交涉下来,店家就是不肯退,坚持只能消费。无奈之下,5月3日,傅女士向义乌市福田市场监管所投诉,要求店家退还3万余元卡内的余额。

接到投诉后,福田市场所迅速组织工作人员与双方联系,并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中,傅女士认为,卡中的钱是自己充的,每次消费店家都扣了款,卡中余款理应归自己个人所有,且充卡时店家并没有事先说明办了卡就不可以退款。而店家表示,会员卡充值后只能消费不能退款,且会员卡上明显印有“解释权归本商店所有”,再者傅女士已使用其免费赠送去痘痘的款项,坚持不能退卡退款,只能来店消费。

那么,印有 “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的会员卡,使用是不是就一定全听商家的呢?

工作人员指出,首先,“解释权归本商家所有”之类的格式合同条款本身就属霸王条款,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次,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此外,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工作人员认为,傅女士会员卡中的余额,已大大超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限额,且根据该《办法》,商家没有理由拒绝傅女士的退款要求。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分析和调解,5月4日,店家同意不扣除傅女士去痘痘曾送款项的费用,并退还傅女士卡内的全部余额32180元。傅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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