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合同,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一、查封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李某某与 烟台甲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类案推送 二、不动产查封登记具有对世效力,无论第三人善意与否均具有对抗效力—— 李某某与惠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 未经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一甲矿业公司与乙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 一、普通债权人受到虚假诉讼侵害,可以提起第三人 撤销诉 张长某某与魏甲第人撤销诉案 二、工程款纠纷诉讼中同一工程的各分包人相互具有诉讼第三人资格—— 甲公司、夏某与乙公司吴某 第三人撤销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大法官会议纪要) 不确定履行期限合理明限的确定,可以通常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为标准一吴某媚李某生与梁某业宋某之间等股权转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破产受理前6个月,银行债权人扣划债务人账户资金清偿其债务,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浙江甲公司管理人与A银行绍兴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建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当保理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不知晓双方当事人基础债权存在瑕时,当事人不得以基础债权瑕疵为由对抗保理商——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燃料公司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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