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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离婚纠纷问题】离婚协议可有条件使夫妻一方规避债务!

 hexidao 2019-04-01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另一方负担个人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提出的阻却执行主张是否应当支持,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小编是提示在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可有条件使夫妻一方规避债务。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负担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放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共同房产份额,金钱债权人在其离婚后诉讼,不能对该房产行权。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存在个人性质负债,若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非负债一方所有,且该房产登记在非负债一方个人名下,协议后非负债一方即取得了房产的直接支配之物权。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夫妻负债一方份额的部分列为责任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2018)最高法民申613号。

二、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被起诉后,担保人以离婚协议方式转移其名下的房产给配偶,不能阻却执行。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起诉后,夫妻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内房屋归未负债一方,该约定不得对抗外边债权人,该房屋中属夫妻对外负债一方的财产份额部分仍应作为责任财产被执行。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三、夫妻双方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非登记方,后房产登记人负债,该房产不能被执行。

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其夫妻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债务人名下房屋归夫妻另一方所有,但离婚后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债务人在离婚后又对外负债的,该房屋不作为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不被法院执行。

案件来源:(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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