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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政策要点 合规加计抵减

 songsgt 2019-04-01

2019年04月0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马泽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重磅”文件中,加计抵减颇受关注。加计抵减政策是我国增值税体系中的“新面孔”,相关企业应从时间限制、抵减范围、抵减额的计算等方面把握好政策要点。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于加计抵减这一“新面孔”,笔者提醒纳税人应从时间限制、抵减范围以及抵减额的计算等方面把握新政。

39号公告规定,可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的主体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可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确定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

注意具体时间限制

39号公告对纳税人加计抵减,提出了一系列时间要求。

39号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也就是说,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即使设立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立前3个月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比重的,第4个月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允许在第4个月补此前3个月的加计抵减额,在第4个月及以后申报期抵减,但不能追溯抵减。

举例来说,甲企业于2019年4月1日新设成立,4月~6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那么,甲企业可于7月申报6月税款时,计提4月~6月的加计抵减额。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乙企业于2019年4月1日新设成立,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假设其6月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7月申报时可一并计提5月~6月的加计抵减额。

值得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是临时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停止抵减。其他与时间相关的规定,纳税人也应一并关注。

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不同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用于抵扣,而是用于计算;同时,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加计扣除,并非将进项税额的110%在销项税额中减除,而是将进项税额的10%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的具体计算可分为两步。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第二步:计算抵减后的应纳税额。需区分两种情况:(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情况下,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那么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那么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某服务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该企业2019年6月其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6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80万元(不含税),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那么,该企业的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6+11=17(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则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

同时,该企业的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2.4=2.4(万元)。

如果按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纳税人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地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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