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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条件放宽 港澳人士受益

 岸居居 2019-04-03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对连续居住年限和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引,放宽了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的免税条件,使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获得更多税收优惠。

34号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6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居住“满6年”的年限从2019年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年度不纳入计算范围,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即此前连续年限“清零”;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以中国香港税收居民李先生为例,李先生2013年1月1日到中国内陆工作,假设2026年11月1日结束中国内陆的任职,返回中国香港工作。假设在此期间,除2025年5月1日~6月30日离开中国内陆以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中国内陆。

李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到2018年结束已经满6年。根据34号公告规定,2018年(含)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李先生2019年期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2024年,李先生每年均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即连续满6年),并且没有在任何一年内单次离境超过30天。由于2025年其境内居住仍累计满183天,李先生2025年应就其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在2025年5月1日离开中国内陆,并于6月30日返回,因此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其在中国内陆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有鉴于此,2026年当年李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34号公告的发布,使得因住所、家庭原因需当天往返大湾区的港澳人士,更不容易被判定为中国内陆的税收居民,有助于降低其在中国内陆的所得认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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