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增的司法解释及已存的瑕疵之处,修改如下: 1 P57,(二)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管辖权竞合,第三段请修改为:“可见,当监察对象涉嫌的犯罪行为,既有属于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又有属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立案侦查时:(1)监察委员会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但一般以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2)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对全案进行管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应当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 P82,(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题眼点睛”,“1.值班律师派驻于法院或者看守所。没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请改为“1.值班律师派驻于法院或者看守所。没有公安机关,但可包含检察院”。 3 P95,“题眼点睛”,“1.公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请改为“1.公安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4 P145,(三)审查决定逮捕,请将“1.”和“2.”两段话删除,替换为“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相应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5 P146,第二段,“审查决定逮捕指的是……”请相应修改为“审查决定逮捕指的是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相应的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6 P146,第四段、第五段删除。即“2.”的内容删除。后续序号“3.4.5.6.”,依次修改为“2.3.4.5.”。 7 P195,二、侦查终结的处理,增加一段内容“人民检察院拟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8 P206,不起诉的程序,在第四段话下面增加第五段“5.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9 P218,1.合议庭组成方式,将表格第二行中“1人(简易或速裁);”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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