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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吴江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有才哥哥 2019-04-03

2018年,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条线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转变执法理念,加大稽查力度,狠抓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有效地维护了全区市场经济秩序。

据统计,去年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共受理各类举报1262件,立案调查850件,移送公安61件,发出处罚决定书878份,涉案货值705.57万元,累计罚没款3160.45万元,罚没款到账共计1390.29万元。

总结过去一年,区市场监管局评选出了“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度十佳办案能手”,归纳了多种类型的案件,本报将陆续刊登,通过盘点,与读者共学共飨。

2018年度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销售添加“克伦特罗”(瘦肉精)的牛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3日,根据区食安委的抽样计划,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松陵镇体育路农贸市场的吴江区松陵镇文法牛肉店经营的牛肉【牛腩、牛腱、牛里脊、牛腿肉(后腿)4种】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检的4种产品“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牛肉销售个体工商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8年1月3日,当事人从相城区阳澄湖镇嘉诚牧业场购进该批牛肉,共38kg,已全部销售(抽样的除外)。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两次调查中,仍未能提供其不含有“克伦特罗”的检验(检测)证明。该批产品货值金额3160元,违法所得298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添加“克伦特罗”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8元;处罚款150000元。

该牛肉店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向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议,经复议机关审理,维持了吴江的处理决定。现该牛肉店也已经缴纳了罚没款。

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线索通报到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局,请该局针对供货单位相城区阳澄湖镇嘉诚牧业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入选理由】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单位一定要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健康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负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敬畏法律。此案件的处理也体现了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展现出对食品安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

保健食品会销欺诈老年人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苏州海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黎里分公司在其经营地址进行传销和欺诈活动。根据举报,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展开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经营地址实际从事会议销售活动,并存在夸大宣传的嫌疑。现场工作人员组织严密、行事警觉,矢口否认违法销售事实,甚至带头起哄企图激起在场老年人情绪以达到驱赶执法人员的目的。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向现场老年人耐心地宣讲食品和保健食品的相关科普知识,获得在场老年人的认可和信赖,最终取得关键证据。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食品和保健食品的销售。本案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8861元。

【处理结果】

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和保健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五倍罚款282915元,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会议销售欺诈老年人的案例。近些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老年人对自身健康的注重,刺激了养生保健类产品的需求,但老年人由于缺少相关认知,容易轻信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买到高价低质,甚至高价劣质的产品。各种以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发放礼品等为噱头,实为灌输不科学的医疗保健观念并从事高价销售养生保健类产品的会议销售不断增多。不法商家深谙老年消费者的心理,采用激将法、请托儿、预付定金、饥饿营销等方式牢牢套住老年消费者,并以错峰开展会议、场外安排人员把守、现场口头宣讲等方式逃避监管。

在本案中,苏州海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黎里分公司将“南京同仁堂”生产的“东方御胶 复合阿胶粉”普通饮料,通过虚假宣传,使老年人误以为是“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卖至了每份199元的高价。同样的,一瓶15克仅30粒的“苗疆黑蜂王 蜂胶胶囊”,由于现场的虚假宣传,被售卖至近百元的高价。这些所谓的可以延年益寿,甚至能治疗心血管病、糖尿病、三高等疾病的食品和保健品,只是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并无上述治疗多种疾病的奇效,其成本不过区区十多元。由于上述虚假宣传多以口头方式进行,执法人员较难采集相关证据,因而区市场监管局仅对无证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罚。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索要小票,遇到疑似欺诈的消费陷阱时,及时录音、拍照和录像,注意保留证据,一旦上当受骗,可以作为维权的依据。

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主动向在场的老年人讲解食品和保健食品相关知识,通过耐心和有效的宣讲,使得老年消费者逐渐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骗局,并积极帮助购买了商品的全部老年人退货和退款。区市场监管局坚持查处违法和展开理性科学消费教育相结合,坚持现场普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方式,也是本案例的亮点所在。

楼盘开发商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30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数十名业主代表举报,反映“绿地江南华府”楼盘的开发商在售楼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该局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绿地江南华府”为苏州绿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开发的楼盘。该楼盘于2016年初立项,委托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设计研究院)进行设计。在最初报批的设计图中,开发商将该楼盘的四幢叠加别墅设计为电梯独立入户,未设计应急救援通道。根据小区电梯的相关验收要求,每层电梯必须要有相应的应急救援通道,否则在电梯困人的紧急情况下,无法就近救援。由于未设计应急救援通道,开发商设计的该版本设计图未通过审批。为了顺利报批,开发商与设计公司沟通后,在图纸上增加了室外钢楼梯作为电梯的应急救援通道,并最终定稿过批。

开盘后,开发商为了不影响销售,在宣传中刻意隐瞒了室外钢楼梯的存在。面对部分业主提出的室外存在钢楼梯疑问,销售人员将标注了“取消室外钢楼梯”字样的设计图纸展示给购房者,并宣称交房前室外钢楼梯会进行拆除。调查中,执法人员证实该版本设计图纸并未通过审批。至今,该小区电梯仍处于不合格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未通过区市场监管局验收,对购房者造成重大影响。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楼盘销售宣传的过程中刻意向购房者隐瞒了室外钢楼梯的存在,并对部分提出质疑的购房者宣传了虚假内容,误导了购房者,对购房者的购买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主观故意明显,情节较为恶劣。最终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00元。目前,当事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尚在进行行政诉讼。

【入选理由】

近年来,吴江区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新建楼盘遍地开花,业态竞争激烈,置业中涉及的违规行为也逐渐增多。部分商家为了增加销量,获取利润,通过各种虚假、夸大或者误导的宣传方式诱使购房者购买房产。购房者往往在购买后或者交房时才发现宣传资料与真实情况不相符,想改变购房意向提出退款要求时遭到拒绝,从而产生纠纷。

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区市场监管局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分析宣传资料,对于重要的宣传内容一定要双方确认并写入合同,谨防误入购房陷阱。

非正规经营引发集体食物中毒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5日,江苏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包装公司食堂进行检查。调查中发现该公司食堂只提供员工就餐场所,供餐单位为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转而对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所持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为快餐店,并没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且其并未供餐给江苏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

经过进一步调查,得知江苏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的实际供餐人为李清斌,实际加工地点为李清斌租用的周边场所,该场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把《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租借给李清斌,用于与江苏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供餐的协议书。而餐费结算也是通过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该公司收取部分管理费用。经统计,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8462元,违法所得为163652.5元。

【处理结果】

经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识到工作中的错误,积极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而李清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及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给予李清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652.5元,2.处罚款2751930元,二项合计2915582.5元,上缴国库。李清斌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没款,目前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

【入选理由】

在本案中,李清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及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苏州风沙渡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使得就餐员工的食品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是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食品生产企业、食堂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单位属于市场监管日常重点监管的单位。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

以及提供虚假信息获得网络食品经营资格案

【案情简介】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卖产业也逐年增大,已经形成了“外卖经济体”,外卖小哥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然而,点的外卖是否安全?吃的东西是否健康? 这样的疑问从未消退。2018年8月,一起由外卖骑手举报饭店卫生环境脏乱差的视频在苏州电视台播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吴江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饭店开展调查。

经查,该饭店开设于2016年,开设之初主要从事餐饮堂食经营。2017年8月,因网络外卖兴起,该饭店分别在“美团”和“饿了么”平台注册了账号开展外卖配送服务,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苏州旺满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但由于其经营场所不符合规定,一直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5月底,由于外卖平台的监管趋于严格,平台要求必须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将下线。于是当事人通过微信委托他人伪造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电子照片,并上传至两大外卖平台,随即通过了审核,公司经营直至案发。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两大外卖平台上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33126.27元,违法所得为703018.27元。

【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及上传虚假信息骗取审核的违法行为,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800余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吴江区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入选理由】

外卖平台的兴起在方便人民群众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的隐患,平台上盘踞着众多无经营许可、环境脏乱差的食品从业者。无证经营食品看似小事,实则社会危害大:一是基本安全无法保障,无证经营食品者不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货渠道混乱,卫生意识不强,原材料质量无法保证,加工经营食品操作不规范,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二是其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缺乏消防安全设施,加之大量使用电、燃气,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对于食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本案高达800余万元的罚款,不仅展现了吴江对食品安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决心。同时提醒当事人和社会各界,任何突破食品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必将予以严惩。

夸大效果违法使用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苏州开禧医药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渗透力比普通的提高70倍”和“祛皱、祛痘”的宣传用语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调查。调查证实,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销售一款名为“舒盈补水保湿蚕丝玻尿酸面膜”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使用了上述宣传用语。

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文件精神,认定当事人发布的“祛皱、祛痘”属于上述文件中列举的宣称医疗作用的词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 “渗透力比普通的提高70倍”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数据来源依据,属于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在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表示不服并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该院维持了吴江作出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含有医疗用语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考虑到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根据择一从重的原则,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吴江市监罚字〔2018〕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2.处罚款20万元。

【入选理由】

网络购物高效便捷,已经成为一种主流的购物模式。网络广告宣传成了消费者了解商品的主要渠道。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造成欺骗、误导,使得自身的知情权、财产权受到侵害。而面膜产品是广大女性消费者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美容护肤用品。日常选购中,经常会见到“一片面膜拥有一整瓶精华液”“纯天然无刺激”这样的宣传用语。面对这样诱人的宣传,女性消费者一般很难保持理性。同样,“渗透力高于普通产品70倍”的宣传用语也十分吸引眼球,毕竟补水功能的强弱已经成为衡量面膜优劣的重要指标。那么,这款面膜产品的渗透功能真的像宣传的那么强大,达到了普通产品的70倍吗?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始终不能提供出70倍渗透力的数据来源,最后不得不承认,这样的宣传用语是套用别人的广告模板,未加修改便直接使用,70倍的数据毫无依据。而案例中,引用含有“祛痘、祛皱”字样的文献记载是医疗用语认定的做法,违反广告法规定。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违法广告行为,为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为合法商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代办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6日,举报人张立君向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有人利用其2014年12月丢失的身份证原件,伪造其个人授权委托书签名,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苏州君昇贸易有限公司,举报人提供了当时身份证丢失时的报案记录,以及公司登记注册材料上的签名鉴定(经鉴定非其本人签名)。

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展开调查,从调取的原始登记注册材料中找到了当时的代办人员谷田田。调查中,谷田田承认其代办行为以及在登记注册材料中非张立君本人签名的事实,并告知执法人员该业务为其原单位苏州一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承接办理,其目前已离职。执法人员顺着线索找到了苏州一辉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业务为证照代办和代理记账。在铁一般的证据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其受一名广东客户委托代办了涉案公司,但在整个代办过程中从未见过张立君本人,也未获得过其本人的真实委托,而登记注册材料中所有涉及“张立君”的签名均为其公司员工所代签,同时在登记过程中当事人还向登记注册部门提供了虚假的经营场所证明。

【处理结果】

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撤销了苏州君昇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同时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在一系列便民惠民的登记注册政策出台后,社会中大量的企业登记代理公司应运而生。他们的出现可以帮助企业更高效地办理企业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利用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只进行形式审查这一规定,大肆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造成公民个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公司股东、高管或法定代表人,而所注册的公司也大都存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种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更直接损害了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司登记的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没有核实设立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且在未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的情况下假冒“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显然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设立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案是吴江针对代办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第一案,对辖区内代办公司不充分审核登记材料,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司设立登记具有震慑作用,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指导意义。

旅游市场虚假商业宣传及商业贿赂案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其在某旅行社参团旅游时在吴江区桃源镇某工艺品经营部(旅行社导游带往的购物店)所购买的乳胶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乳胶产品(乳胶枕、乳胶床垫)及质保卡上标注了“eco institut”“90%天然乳胶”、“本产品为纯天然乳胶制品,通过‘ECO’认证”等字样,而当事人所销售的乳胶产品原料生产商——泰国某乳胶公司并未获得“ECO”认证且经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乳胶产品中的天然乳胶含量只能达到82%~87%,并未达到其宣称的90%。同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发现当事人以账外暗中给旅行社导游销售提成的方式让导游带团购物,从而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

当事人利用上述方式销售乳胶产品的经营额为412089元,违法所得为49725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乳胶产品上的虚假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利用导游对游客的特殊影响力,给付导游“销售提成”,拉拢促使导游将游客带至当事人的乳胶产品经营场所进行购物消费(未如实入账)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区市场监管局最终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49725元;2.罚款100000元,罚没合计149725元,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旅客出行数量连年增长,而与其形成反比的是国内旅游行业的乱象丛生,其中最为引人关注就是导游带团购物消费的问题。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导游带团购物消费的案例。当前很大一部分旅游购物商店都是依靠旅行社导游带团购物的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而购物商店为了吸引更多的导游带团前来消费,一般会根据导游带团消费的金额暗中支付给导游回扣。除去这些导游暗中拿回扣的行为之外,其旅游购物商店销售的产品本身往往也存在很多问题。

在乳胶产品的销售活动中,许多商家会在自己的产品上打上各类认证标签,尤其是国外一些知名机构的认证标签来提高自己商品的可信度和吸引力,引导消费者购买,而这些标注于产品上的标签、说明等内容往往含有虚假、夸大的成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的处理,不仅提醒了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辨识能力,震慑了旅游消费领域的乱象,同时也规范了旅游行业秩序、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提升了吴江旅游城市的良好形象。

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引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日8时05分左右,苏州市博骄机械有限公司内发生叉车伤害亡人事故。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苏州市博骄机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段存建分别立案调查。调查证实,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叉车司机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考核,安全意识缺乏,事故发生时叉车工系无证驾驶叉车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活动;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苏州市博骄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法定代表人段存建明知叉车工无叉车司机作业证仍安排其操作叉车,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料斗没有采取防脱落加固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认定当事人苏州市博骄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以下两种违法行为:1.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的行为;2.明知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仍安排其从事叉车操作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段存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导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2018年3月5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本案中当事人苏州市博骄机械有限公司多种违法行为并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吴江市监罚字〔2018〕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处200000元罚款。当事人段存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段存建作出吴江市监罚字〔2018〕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9180元罚款。

【入选理由】

特种设备作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装备,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否正确对待设备运营关系到整个社会安全生产大环境的有效构建。本案中各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片面追求企业生产效益,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近年来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案件的典型代表。

本案事故责任主体较多、违法行为复杂。在调查过程中,一方面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研透相关释义和立法精神,多方收集证据,力争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用法准确;另一方面,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细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转变认识,打消后顾之忧,减轻后续执法难度。面对巨额罚款,作为苏州市博骄机械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本案当事人之一的段存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积极配合处理案件调查,接受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全区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段存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法部门对该起案件的严肃处理不仅彰显了对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追责力度之大,也给广大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敲响了警钟,希望企业在今后的生产中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特种设备风险,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假冒“洋河白酒”引发的连锁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7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内某超市举报,反映其向胡学武(为吴江区七都镇新乐天酒类批发部经营者)购入的600瓶洋河“海之蓝”白酒、60瓶洋河“天之蓝”白酒为假冒的洋河白酒。当日,区市场监管局便对胡学武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中,洋河白酒公司鉴定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的库存白酒进行现场鉴定。经鉴定,这批白酒均为假冒该公司的产品。与此同时,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批白酒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样品中有三个项目不符合《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

经过详细调查,发现该批白酒的供货方为胡浩波(为吴江区松陵镇横扇浩天名酒批发商行经营者)。区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4月11日对胡浩波涉嫌销售假冒洋河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胡浩波于2016年从无经销资质的个人处购入涉案洋河白酒,销售给被举报的胡学武,货值金额为74400元。

【处理结果】

本案是一起由一个举报引起的两个行政处罚案件。胡学武经销的假冒洋河白酒虽然是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但该商品经检验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胡学武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河白酒; 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倍罚款374400元,合计374880元,上缴国库。

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胡学武进行处罚的同时,对供货方胡浩波销售假冒洋河白酒的行为也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对胡浩波的调查过程中,胡浩波拒收相关法律文书,在收到电话通知后继续不到场说明情况,根据该案的事实和证据,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胡浩波销售假冒洋河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如下处罚: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372000元,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典型案例。该案的案源是由举报引发的,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过程中,并不以单个举报来处理案情,除了对被举报方进行了立案查处,更进一步做好了对涉案商品(特别食品)的溯源追查工作,通过对被举报人、被举报商品供货商的行政处罚使广大食品经营者认识到,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应履行的一系列法定义务,特别是通过严把进货验收关,杜绝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流入流通领域,从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放心消费氛围。另一方面,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突破区镇分局地域管辖限定,体现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业务联动性。本案中涉案商品的购销方并不在同一分局辖区内,但办案人员并没有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对违法行为进行一追到底,坚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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