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敲黑板!民间借贷利息与利率应该这样算

 scdyzz 2019-04-05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款期限。

 敲黑板!民间借贷利息与利率应该这样算1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三个计算区间:

 

01、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0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在 24%至36%的部分认定为自然之债,具有债权保持力,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依然有效。

 

03、法外无效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时借期内利息的确定/

 

案例  01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小王能否向小鱼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案例  02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小王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小王能否向小鱼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答案;案例1和案例2,小王均不能向小鱼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法官说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案例  03

 

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鱼(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圆)整,约定上述借款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到期后,小鱼能否向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答案:不能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法官说法:借贷双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  04

 

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鱼(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圆)整,约定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小鱼能否向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答案:小鱼可以向真新鲜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法官说法: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逾期利息的确定

 

案例  05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实际上,小鱼在2018年10月31日才还清借款。小王可否向小鱼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 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如果可以,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

 

答案:小王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案例  06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若小鱼逾期未还,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小鱼要支付利息。实际上,小鱼在2018年10月31日才还清借款。小王可否向小鱼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 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如果可以,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

 

答案:小王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案例   07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若小鱼逾期未还,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小鱼要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实际上,小鱼在2018年10月31日才还清借款。小王可否向小鱼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 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如果可以,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

 

答案:小王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案例   08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借款利率是年利率20%,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实际上,小鱼在2018年10月31日才还清借款。小王可否向小鱼主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 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如果可以,逾期利息的利率如何确定?

 

答案:小王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0%计算。

 

法官说法: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

 

案例   09

 

小鱼(借款人)因购买电脑需要,于2017年10月31日向小王(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圆)整,约定借款利率是年利率20%,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若逾期归还,小鱼应支付借款金额作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小王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现在借款期限到了,小鱼没有偿还小王的借款,小王能否要求小鱼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律师费等?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并存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律师费收费符合当地律师协会收费标准并已实际产生,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中介费等其他费用的处理

 

案例   10

 

小鱼(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王借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整,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收取5%的管理费,现借款期限到了,小王将小鱼诉至法院,要求小鱼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且支付利息以及管理费,小王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答案小王只能要求小鱼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且支付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出借人在借款同时收取借款人额外的咨询费、管理费、中介费等费用,此时双方法律关系仅为借款关系,咨询费等其他费用均系该借款合同的对象,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约定,合计不得超过 24%,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案例   11

 

小鱼(借款人)经中介机构撮合,与小王(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同时小鱼与中介机构约定了中介服务费为借款本金的5%。借款到期后,小王要求小鱼支付本金并按年24%计付利息,小鱼认为,其已支付过5%服务中介费,根据最高利率24%的规定,其已支付的5%中介费应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其最多应当按照24%-5%=19%的年利率向小王支付利息。小鱼的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中介服务费用5%是否应包括在年利率范围之内呢?

 

法官说法:出借人在借款时,由第三人向借款人收取额外的咨询费等费用,此时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主张支付给第三人的咨询费应予抵扣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在借款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主张该咨询费属于非法高利不应给付的,如果第三人确实从事了咨询居间服务,对于借款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没有提供任何咨询居间服务,仅仅系规避利率限制的,对于借款人的主张可予支持。

 

六、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后,又请求出借人返还情况的处理

 

案例   12

 

小鱼(借款人)向小王(出借人)借款1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小鱼每个月支付小王利息3000元,现在小鱼能否要求小王返还小鱼支付给小王的利息?

 

法官说法: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