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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大揭秘——补偿协议&补偿决定

 神州国土 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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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大揭秘——补偿协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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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的含义及重要问题

    所谓“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安置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补偿协议是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具有合同效力。也即,补偿协议对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对补偿方式作出约定,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3)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4)如果被征收房屋是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作出约定;

 (5)对补助与奖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签订补偿协议要注意什么?

1、原则:只有被征收人对协议上的补偿安置事项非常满意,并且协议内容完整、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在协议上签字。

2、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完整,被征收人签字之前应仔细核对协议内容,重要内容缺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要在协议上签字。更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

3、补偿协议中的条款表述应当具体、准确,尤其是涉及到补偿数额、补偿期限等重要事项时,切忌笼统、模糊的表达。

4、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被征收人一定要至少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作为证据,以防征收方在协议上动手脚。

由于补偿协议的重要性,以及实践中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吃的亏实在数不胜数,小编曾经写过不少有关补偿协议的文章,包括哪些补偿协议不能签、补偿协议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征收方有哪些逼签套路等等,大家感兴趣的话也可以在历史消息中自行阅读。

补偿决定的含义及要点问题

所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一定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

要注意的是,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处的“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无法签订补偿协议;(2)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未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于补偿协议基本一致,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外,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收到补偿决定要注意什么?

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后,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始生效;

(2)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强拆。

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阻止强拆的发生。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玉潮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现任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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