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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理----债务人之殇

 昵称34173667 2019-04-05

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目前而言,融资功能更显现一些

票据(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本文的票据特制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般而言汇票具有支付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一般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流通作用(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汇票往往被看重的是其融资功能和流通作用。

这种将票据融入到保理的模式,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在基础合同关系下的抗辩权。以下将以(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案例予以说明。

案件事实:

国中医药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因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于2013年期间开具六张商业承兑汇票,具体信息如下:

12013426日,国中医药公司开具00100061-20003867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国中医药公司,收款人为安力博发公司,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1026日;

2、同日,国中医药公司还开具00100061-20003871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国中医药公司,收款人为安力博发公司,出票金额12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1026日;

32013616日,国中医药公司开具00100063-20312979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国中医药公司,收款人为星纪开元公司,出票金额122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1216日;

42013619日,国中医药公司开具00100063-20312976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国中医药公司,收款人为星纪开元公司,出票金额10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1219日;

52013624日,国中医药公司开具00100063-20312980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国中医药公司,收款人为安力博发公司,出票金额52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31224日;

62013731日,国中医药公司开具00100061-20003860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国中医药公司,收款人为安力博发公司,出票金额33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130日,该承兑汇票上收款人账号填写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电子城支行,收款人开户行填写为0134014210010108  

其后,中信保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因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存在保理业务,分别从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背书受让上述六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委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三元支行收款。国中医药公司对上述六张商业承兑汇票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其中,00100061-2000387100100061-20003867商业承兑汇票拒付理由为单位拒付,换其他方式付款;00100063-2031297600100063-2031297900100063-20312980商业承兑汇票的拒付理由为货款存在纠纷,换其他方式支付;00100061-20003860商业承兑汇票的拒付理由为票面要素书写有误。中信保理公司遂提起该案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中信保理的诉讼请求,国中医药公司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其中,法院对以货款存在纠纷(基础合同下债务人的抗辩权)能否是拒付的理由的问题上,主要观点如下:

本案的案由、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票据纠纷,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均应从票据法的角度进行衡量。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必有其基础交易关系。同时,票据具有无因性,即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仅凭票据的文义记载,即可向票据上的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国中医药公司对安力博发公司、星纪开元公司未实际供货的抗辩和关于其自身未实际使用保理款的抗辩,不能成为其拒绝向中信保理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

法院的上述观点归纳如下: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拒付票据只能依据票据法上规定的事由(基础合同下的抗辩事由显然不是)。

在实践总,保理商选择票据保理主要的动力有两个,一是基础关系中债权真实性的问题;二是基础合同关系下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在票据保理下,保理商直接将基础合同下的付款请求权,转化为票据关系下的付款请求权,使得上述两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然而,再此情况下,债务人的地位是非常尴尬的(尤其是汇票的金额比较大时),其不能以基础合同中的权利抗辩。当然也有补救办法,就是同时起诉保理商或及原债权人,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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