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服务类(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一般纳税人企业适 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采购商品或服务收到的专用发票的税率大多 为17%(部分为11%或13%),普遍高于销售服务时适用的税率,有些 人认为采购发票的税率高于销售发票的税率,进项税是不是不允许抵 扣? 这其实是个误区,不存在税率高不能抵扣的问题。那政策是怎 么规定的,且看下文分析: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 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 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抵扣的依据是取得合法的凭据,并 没有涉及税率的问题,问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这是因为,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所谓购进 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 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 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也就是进项税额是抵扣“各项 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不考虑税率差。 所以,各位营改增企业的亲们,不要担心税率的问题,只要我们 取得合法的抵扣凭据,进项税大胆的抵扣,就是这么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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