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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机构大全

 虛怀若谷 2019-04-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
       1954年9月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下设办公厅。办公厅下设五室一局二处, 即: 法律室、民族室、人民接待室、编译室、顾问室、典礼局、秘书处、总务处。1955年增设研究室,1956 年撤销顾问室, 增设国际议会活动办公室。1958年后撤销研究室、编译室、典礼局、国际会议活动办公室。设立秘书室.


        1959 年4月18日至28日, 在比原法定期限推迟3个月,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64年12月20日至1965年1月4日,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65年, 根据外事活动的需要, 将办公厅秘书室下设的外事组改为外事室, 办公厅成为五室, 即: 法律室、民族室、人民接待室、秘书室、外事室。

        1966年8 月, 康生、徐冰、刘宁一、周荣鑫组成人大常委会机关领导小组, 主持常委会机关工作。1968年6月, 根据中共中央决定, 人大常委会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实行军管。1969年11月, 成立留守处, 在军代表李启煌领导下, 处理日常工作。1973年3月军管组撤离。

       1975年1月13日至17日,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同年2月, 人大常委会机关在人民大会堂恢复办公, 常委会下设民族政策研究组、宗教政策研究组、办公厅。办公厅下设秘书组、外事组、政法组、总务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设专门委员会。


        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恢复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下设秘书组、外事组、政法组、总务组、信访组。 

       1979年2月23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 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1979年6月18日至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恢复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

      1980年全国人大办公厅下设组改名为室, 总务组划归秘书室, 调整为:秘书室、政法室、外事室、信访室。1981年增设研究室, 共五个室。


        1983年6月6日至2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根据新宪法的规定, 在全国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华侨6个专门委员会。办公厅下设秘书室、政法室、信访室、外事室、研究室(1983年室改名为局, 政法室改名为联络局。1986年5 月增设行政管理局,1987 年7 月增设新闻局、人事局, 成为七局一室)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 设立了机关党委办公室, 为局级单位。

      1983年9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8 年3月25日至4月13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还通过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7个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1988年9月5日, 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93年3月15日至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保护8个专门委员会

       1994年3月10日至2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8年3月5日至1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9个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由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

        1998年12月23日至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03年3月5--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设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9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设的机构有: 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机关党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组成。

        2008年3月1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设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9个专门委员会。

        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九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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