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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 办法

 雕弓天狼ok 2019-04-07

第一条 责任人与责任追究的对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党支部组织委员、党支部书记、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以及发展党员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审、计生等方面的相关审核人员。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凡是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培养、考察,发展计划的形成,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公示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职,把关不严,徇私舞弊,形成工作责任事故,给党的利益带来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党组织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均属于追究的范围。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追责从入党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入党申请之日起,包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考察转正等各个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有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准确掌握培养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工作表现,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进行谈话并认真负责地按时填写培养写实记录,了解情况不详或发现发展对象的某些问题未能向党支部如实汇报,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具体责任。

2.没有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没有认真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介绍人意见不认真,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具体责任。

3.没有坚持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导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将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未能对预备党员深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及组织委员的责任。

4.没有指导和检查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以及未认真负责地承办党支部安排的有关工作;发展的新党员没有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或未经集体讨论;讨论发展新党员之前没有广泛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降低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要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5.未能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未能进行认真审查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申请人谈话不细,考察工作不实的,要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委)员的责任。

6.没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不少于20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未指派专人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审批预备党员时未能逐个审议和经集体讨论、表决的,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造成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和组织员的责任。

7.党支部未及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未及时将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决议未按规定时限审批;批准接收的预备党员未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未及时将其入党材料交党委归档的要追究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责任。

8.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责任倒查,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1.由学校党委责成纪检、组织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责任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讨论,实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理。

2.责令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或当事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的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在基层党委会、总支支委会或支部大会上深刻检讨。

3.有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召开党组织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上报追究其责任的上级党组织。

第五条 组织处理

1.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

2.对正常情况下长期不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列入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组织整顿。

3.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相应的纪检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相应的纪检组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5.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六条 责任追究时间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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