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吴鹏 唐高宗永徽年间修撰的《唐律疏议》,可以称得上是我国古代最伟大的一部法典,在唐朝和中国法制史乃至东亚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历史地位。参与修撰这一法典的人员也是当时才俊。 《唐律疏议》的修撰包括《永徽律》和《律疏》两个阶段。 唐朝建立后,先后颁布了《武德律》和《贞观律》,但这两部法律受隋《开皇律》影响很大,基本上没有反映出新朝气象。唐高宗李治即位后,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回应新的时代,遂下令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撰定律令格式”,编修新律十二篇,永徽二年(651)颁行天下,是为《永徽律》。 据《旧唐书》卷五〇《刑法志》和《全唐文》卷十一《详定刑名诏》记载,参与撰定《永徽律》的有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等17人。 《永徽律》颁布后,因“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科举考试中的明法科目没有权威的统一答案,永徽三年(652),高宗下诏“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逐字的解释,阐明法理,解释词意,补充律意,剖析内涵,设置问答,辨析疑义,最终“成三十卷”,永徽四年(653)十一月下诏颁行。由此《永徽律》和《律疏》合并为《永徽律疏》,后世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根据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记载,参与《律疏》修撰的共计19人。 在编修《永徽律》的17人中,长孙无忌等7人继续参加了《律疏》的修撰工作,因此,修撰《唐律疏议》的人员共有长孙无忌等29人。这些人可以分成元老重臣、司法官员、省寺监官员和州县官员四类。 元老重臣 元老重臣是修撰《唐律疏议》的领衔者,起着统筹全局、提纲挈领的作用,这些人有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褚遂良、柳奭7人。他们都是当初跟随高祖太宗起兵创业的功臣,是唐朝历史的开创者和缔造者群体,在高宗永徽年间已经是三朝元老,在朝廷中有着崇高的威望和显赫的权力。 长孙无忌出身于唐朝的创业集团——关陇贵族集团核心家庭,是唐太宗的心腹大臣和小舅子,唐高宗的亲舅舅,位列凌烟阁二十四功臣之首,是确立唐高宗接班人地位的主要拥立者。修撰《唐律疏议》作为国家大事,由其总揽,实属必然。 李勣是唐朝政权的另一统治支柱——山东普通地主集团出身的武将,早年上过瓦岗寨,后来加入唐朝阵营,成为唐太宗的重要班底。在太宗给高宗留下的辅政大臣格局中,李勣是唯一的武将。 于志宁亦是关陇贵族集团核心家庭出身,高宗初即位时任门下省长官侍中(正三品),后改任尚书左仆射(从二品),地位举足轻重。在法治和礼治上均有正确主张的于志宁,无疑对《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特点的形成,具有相当影响。 张行成出身山东普通地主集团, “理有能名”,政绩优良。“纠劾不避权戚”,勇于执法,敢于碰硬骨头。高宗即位后,张行成任尚书右仆射(从二品),以此身份参加《永徽律》的修撰。 高季辅是渤海高氏大族出身,他 “多所弹纠,不避权要”,执法严明,无所回避,敢于拿权贵开刀。高季辅仕途从基层起步,行政经验丰富,修律时能够顾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褚遂良出身江南高门大族,后兼任大理寺长官大理卿(从三品),有过主管司法工作的经历。永徽三年(652),褚遂良任宰相兼任吏部尚书(正三品),第二年代替张行成出任尚书右仆射(从二品),在此前后参加了《律疏》的修撰工作。 柳奭出身关陇贵族集团,是高宗皇帝王皇后的舅舅。永徽三年(652)三月,柳奭升任中书令(正三品),以此身份参加《律疏》修撰工作。 司法官员 唐代司法机构主要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这三大部门的官员是修撰《唐律疏议》的操刀手。这些人中有唐临、王怀恪、段宝玄、元绍、路立、曹惠果、贾敏行,其职责主要是具体律条的起草和疏解。7人中,段宝玄、元绍、路立、曹惠果4人是大理寺官员,唐临、王怀恪2人是刑部官员,贾敏行是御史台官员。可见在《唐律疏议》修撰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该是大理寺系统的官员。 唐临在永徽年间曾任大理寺长官大理卿(从三品),他严格依照律文和事实断案,被高宗评价为“形如死灰,心若铁石”,后任刑部尚书(正三品),以此身份参加《律疏》的修撰工作。 王怀恪只参加了对《律疏》的修撰工作,职务为刑部郎中(从五品上),主要职责是协助覆核大理寺和地方州县所判案件,并对律法进行解释,疏解《律疏》正是其本职工作之一。 段宝玄在《永徽律》修撰时,官职是尚书右丞(正四品下),主要职责是检核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文书的阙失、误缓和差缪,保证各部门之间往来文书都按照律条和制度规定进行,提高行政效率,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修撰《律疏》时,段宝玄已经升任大理寺长官大理卿(从三品)。 元绍参加修撰《永徽律》、路立参与修撰《律疏》时的职务都是大理丞(从六品上)。大理丞是大理寺的重要属官,主要职责是审理判处一般刑狱案件。唐代大理丞共有六人,对应尚书六部,一般分别受理六部所领诸司和州府案件。每一人断案完毕后,其余五人一同联署签字,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写在案卷上,供上司定夺。 参加《律疏》修撰的曹惠果是大理寺属官大理评事(从八品下)。唐代大理评事共有12人,主要职责是“出使推按”,即根据皇帝诏书和朝廷命令查办案件。不出使时,则在大理寺内参与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 贾敏行参加《永徽律》修撰时,职务是刑部郎中(从五品上)。修撰《律疏》时,已升迁为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在司法方面的职责是协助长官御史大夫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案件,按覆囚徒。 省寺监官员 省寺监官员,主要是中书省门下省等中枢机关、尚书省六部等政务机关和太常寺太府寺少府监国子监等事务部门的官员,他们虽不直接从事司法工作,但是是朝廷政务和具体事务的主要承办者,可以站在政务运转和事务办理层面上思考立法问题。这些官员中,共有韩瑗、宇文节等12人参与《唐律疏议》修撰工作。 韩瑗是武德贞观时期曾先后任大理少卿(从四品上)和刑部尚书(正三品)的韩仲良之子。韩仲良曾主持《武德律》的修撰,可见韩瑗在律学方面具有家学渊源。永徽三年(652)韩瑗升任门下省副长官黄门侍郎(正四品上),以此身份参加《律疏》的修撰工作。 宇文节出身关陇贵族集团,“明习法令,以干局见称”,熟悉律令,办事干练,有全局观念。高宗即位后升任门下省副长官黄门侍郎(正四品上),以此身份参加《永徽律》的修撰。 赵文恪参加《永徽律》修撰时的职务是给事中(正五品上)。唐代给事中共有四人,拥有封驳权,上可以直接修改诏敕甚至驳回重拟,下可以驳正百司即各朝廷各部门奏抄公文;行使人事审查权,可以审查六品以下文武官员的授任。在司法方面的主要权力有二,一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审理案件时若有刑名不当或畸轻畸重的情况,给事中可以援引律条或案例予以裁正;二是与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三司”,越过刑部、大理寺、御史台这些司法部门直接在朝堂受理天下冤案。 来济是隋朝名将来护儿之子,进士出身。是以中书侍郎身份参加《律疏》修撰工作的。 辛茂将参加修撰《律疏》时的官职是中书省副长官中书侍郎(正四品上)。 李友益参加修撰《永徽律》时的职务为中书省中书舍人(正五品上)。唐代中书舍人共有六人,主要负责起草诏书,并辅佐宰相批阅尚书六部的奏疏,六位舍人分别负责一部。 刘燕客修撰《永徽律》时的职务是刑部郎中(从五品上)。参加《律疏》修撰时,刘燕客已升任尚书右丞(正四品下)。 高敬言出身刑部司法机关,但参加修撰《永徽律》时的身份是吏部侍郎,故将其列入省寺监官员序列中。 令狐德棻是唐初著名史学家,曾主持修撰二十四史中的《周书》《晋书》。《旧唐书·刑法志》记载令狐德棻参加修撰《永徽律》时的职务为太常少卿。 王文端参加修撰《永徽律》时的职务是太府寺太府丞(从六品上)。太府寺是唐代中央重要的财物出纳机构,主管全国送京赋税钱财的收纳、储存、保管和出给事宜,同时具有市场管理职能。唐代太府丞共有四人,负责太府寺日常事务,每月将太府寺左右藏库出纳情况做成账簿,上奏皇帝的同时申报户部。王文端以太府丞的身份参加《永徽律》的修撰,应该与《永徽律》中涉及到赋税、商业等经济方面的律条有关。 张行实参加《永徽律》修撰时的职务是少府监少府丞(从六品下)。唐代少府监是管理手工业者和组织各种手工业生产的国家事务机关,同时管理御府器物,监督工程营造。唐代少府丞共有四人,“掌判监事”,负责监内日常事务。张行实以少府丞的身份参加《永徽律》的修撰,应该与律条中的手工业及从业者的管理等方面有关。 司马锐参与修撰《律疏》时的职务是国子监律学博士(从八品下),主要负责教授律学生律令格式和案例。 州县官员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唐代亦是如此。州县官员是唐代法治实践的末端和基层司法经验的提供者,为《唐律疏议》的编撰带来了执法一线的声音与关切。这些人是裴弘献、董雄、石士达,他们来自州县两个层面,分任刺史、县令、县丞。 裴弘献曾任蜀王法曹参军(正七品上),贞观时期曾上书“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批评当时法律不合时宜、过于严酷,并具体提出四十余条需要修改的地方。唐太宗遂“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让裴弘献与房玄龄等人删改律令,废除断趾法等酷刑。稍后,裴弘献参加了《贞观律》的修撰。根据现存史料记载,裴弘献是《唐律疏议》修撰班子中除长孙无忌外,唯一参加过《贞观律》修撰的大臣,但不知何故未参加《永徽律》的修撰,只是参与了《律疏》的疏解。 董雄参加《律疏》修撰时,身份是前雍州盩厔县令。盩厔作为京师长安周边县域,地位紧要,县令官品要高于其他县,为正六品上。唐代县令作为亲民之官,既是当地最高民政长官,也是最高司法长官,直接审理民间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听讼断狱,明是非剖曲直,以禁奸惩恶奖善。 石士达以雍州始平县丞的身份参加《律疏》的修撰工作。因始平县亦位于长安周边,县丞官品也高于他县,为正八品下。唐代县丞职能繁杂,“通判县事”,县令具有的各项职责,县丞也同样承担。在司法方面,县丞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县令审理案件,维护治安。遇有案件,先由县尉进行一审,然后报告县丞,再由县丞提出处理意见,最后交由县令判决。 裴弘献、董雄和石士达在刺史和县令、县丞的任上,应该都积累了丰富的断案经验,这是吸收他们参与《律疏》修撰工作的重要原因。他们对《唐律疏议》的贡献,应该在具体操作层面更多一些。 综括言之,《唐律疏议》的修撰是长孙无忌等29人集体努力的结果,这种由元老重臣领衔统筹,司法官员具体负责,省寺监官员和州县基层官员多方助力的立法模式,无疑能充分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有效调解国法、人情之间的动态平衡,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出朝廷庙堂和民间江湖两个层面的最大公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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