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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的收入算不算工资薪金所得?

 天悔大哥cqm 2019-04-09

这些人员的收入算不算工资薪金所得?

有同学来问,现在企业里的用工关系太复杂,搞不清楚哪些人员的收入算工资薪金所得,哪些人员的收入算劳务报酬?还有就是个人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和企业所得税下的工资薪金认定有什么不同?

答:

一、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收入就是工资薪金所得。这个在个人所得税下和企业所得税下都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有劳动合同的基本上认定属于这个单位的任职与受雇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事实雇佣关系的,收入也应当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派到关联方工作的人员的收入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这个在个人所得税下和企业所得税下也都是一致的。有很多人认为这应该是属于工作单位的工资薪金,与劳动合同不对应,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为关联方服务,工资薪金仍属于劳动合同签订单位,这是最合规的理解。

三、临时工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下被认为是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下是要看条件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临时工也是接受职工管理的体系,认为都属于工资薪金,但是在个税方面也有按照劳务报酬计税的情况。

四、实习生的收入。在个税上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种实践认识。因为确实没有文件明确,实习生的收入属于个税中的工资薪金性质,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被认为是可以按工资薪金支出的。

五、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符合特定条件的算工资薪金,否则要按照劳务报酬计算,这就是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六、劳务派遣工人的收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发放工资薪金的,这个又分为存在接受方按工资薪金方式报税,也存在派遣方以工资薪金扣税的。第一,如果派遣方不知道接受方发放金额的,通常只有接受方以工资薪金报税,第二,如果相当于代发工资性质,理解上还是派遣方作为雇佣方,按照工资薪金扣除个税。在企业所得税里,被认为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七、劳务派遣工人的收入以间接发放工资薪金的,这个在个税里也好,还是在企业所得税的也好,都不能算作是工资薪金支出。这是要由派遣方进行工资薪金处理的。

八、服务方派驻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收入,这个无论是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下,都不能算作本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这些服务方派驻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虽然是常驻在你企业里,但是由于是建立在服务的关系上,并非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只需要向对方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由对方发放工资薪金并计税扣缴。

九、接受个人服务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下也都不能算作是工资薪金。因为这是个人长期以服务的名义服务于某个事项,是建立在项目的安排服务,这个时候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服务关系。

十、有任职的董事收入,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实践当中,部分补贴可能是计入企业所得税当中的董事会费用中,并没有计入工资薪金,或者是有人会以发票报销处理,这个要引起大家的关注。这也是一个风险点。

十一、在企业没有任职的董事收入。这个在个人所得税上是不认为他是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所得税下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不任职的外部董事支出的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个税上则明确属于劳务报酬。

十二、内部退休的人员在个人所得税以下是被认为是工资薪金所得的,只是在计税的方式方面有特别之处,内退人员的补偿,个税是分摊依工资薪金计税。在企业所得税下不认为他是工资薪金所得的支出,而被认为是属于正常的费用支出,不属于存续雇佣状态下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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