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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官论坛】违章建筑建造人不得变相提起确权之诉

 thw8080 2019-04-09

2000年,甲所在单位分配给其一套住房,后甲依法办理该住房的所有权证书。2005年,甲上述住房东侧自建了一间砖木结构的简易房,2017年7月上述住房面临拆迁,因拆迁部门对甲自建的简易房不予补偿,产生争议,故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自建的简易房享有使用权。

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简易房系由甲自建,虽然没有取得相关建房手续,但不影响甲对该简易房享有使用权,故确认甲对案涉简易房享有使用权。

第二种观点,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当事人请求确认违章建筑使用权,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本案中,甲私自在其所有的合法建筑附近自建的简易房,应当属于违章建筑,关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甲未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案涉简易房的所有权,但要求确认其使用权(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权利之一),故人民法院确认甲对案涉简易房享有使用权,实际上就变相为违章建筑进行了确权,为避免该情况的出现,应当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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