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退税企业需满足条件,留抵退税额计算,留抵退税额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申请退税期间,账务处理” 01 — 执行日期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应持续关注后续发布的更完善的政策文件) 02 — 享受退税企业需满足条件
03 — 留抵退税额计算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当期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关于进项税额拆解,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各期填写的数据进行汇总计算: 如上表所示,申报表中三个黄色单元格累计汇总金额占红色单元格累计汇总金额的比例即进项构成比例。 2)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3)当期留抵税额退税后,重新计算连续六个月的期限,即退税当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计算案例 假设某企业销项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如下(单位:万元): 1)2019年4月-9月符合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企业于10月申请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4月至9月累计已抵扣进项税388万元,假设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5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8*350/388*60%=36.8万元。 2)2019年10月-2020年3月符合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企业于2020年4月申请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累计已抵扣进项税1898万元,假设其中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00万元,则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391.2*1800/1898*60%=222.6万元。 04 — 留抵退税额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05 — 申请退税期间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06 — 发生出口业务也可适用退税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07 — 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借“银行存款”科目。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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