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点号 夏商时期,规定同姓之间,同一家族经过五代之后,就可以通婚了。 而到了西周时期,则严格规定同姓“虽百世而婚姻不可通。” 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记载:“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就是说同姓的男女通婚,会出现畸形儿、痴呆儿或不孕不育症,严重影响后代的生育质量。 《魏书》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 周人认识到了同姓通婚的弊病,开始以法律形式严禁同姓通婚。 古人甚至把同姓通婚视为禽兽行为。 周人规定同姓不婚,除了“恶不殖”、“生不蕃”等原因,还有其他原因。 周代建立了严格的宗法制度,以嫡长子“承宗继姓”,同时继承制与分封制同时并存。 其他嫡子、庶子另立宗派,但是他们和嫡长子一脉仍然有着很近的血缘关系。 因此,天子宗族和同宗同姓的诸侯之间通婚,就会破坏了礼制法度,不利于维护封建正统的地位。 如姜姓的齐国和姬姓的鲁国结盟,芈姓的楚国和嬴姓的秦国结盟等等。 战国晚期,秦汉之际,随着周朝的灭亡,同姓不婚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开始出现同姓通婚现象。 唐朝开始,重新恢复了周代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并以严格的法律制度进行惩处和约束。 《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同姓通婚,涉案男女都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宋、元、明、清等朝代延续了唐朝的婚姻制度。 《明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 清朝时,人口发展迅速,同姓通婚现象再度有禁不止,统治者只好修改法律。 《清律例》规定:同姓不同宗,男女之间可以通婚,严禁同宗同姓男女之间通婚。 《清律例汇辑便览》记载:“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原情定罪,不必拘文。” 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颁行的《民法》正式废止了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代之以——直系血亲、直系姻亲、八亲、五亲之间的男女不可通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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