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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没到起征点,还用申请专项附加扣除吗?

 素心若兰梦 2019-04-11

工资没到起征点,还用申请专项附加扣除吗?

个税新政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是已经开始了?对普通人来说有哪些影响?申报多久之后能看到扣除结果?

4月9-10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值守《成都面对面·党风政风热线》,就市民关切和社会热点,做回应。

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来说,最大变化在哪里?

市税务局:第一,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事项劳动性质的所得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统一适用超额累计税率,实行按月或按次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第二,在提高基本起征点基础上,又增设了六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六项。项目设置进一步适度考虑了个人与家庭的实际负担,兼顾了普惠性与特殊性,更利于体现课税公平的基本原则。

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在个人申报后审过后才会扣吗?

市税务局:目前个人所得税执行的现状是有一百多万的自然人申报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这一百多万人里面集中反映到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房屋贷款利息这三项,集中在这三项。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也就是职工本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就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问:现在一些企业和个人,对个税专项扣除申报好象并不积极。对这种现象,税务部门怎么看?

市税务局:有一些企业的财务对专项扣除是有一个顾虑的,因为纳税人报送信息是否真实,会不会承担责任,觉得工作量会增加。另外,企业觉得会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积极性不高。在此,我们也提示扣缴义务人,这个申报的自然人信息是以纳税人申报为主的,申报了扣除,晚报了可以补报,多交了还可以退税,在扣缴义务人方面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申报了就可以受理,就可以计算。

同时,有好多自然人也在观望,觉得自己每个月工资薪金没有达到起征点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觉得就没有必要申请专项附加扣除。为此我们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的是:也许在每一个月申报时有可能没有达到起征点,但一旦工资累计某一个月要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就可能体现到使用专项附加扣除了,累计也是可以扣除的,可以充分享受这个红利。

申报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在预缴的时候就把相关自然人的信息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就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对一些纳税人基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不愿意把个人信息交给扣缴义务人的,也不用担心,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在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扣除。

问:如果现在不想申报,以后一起来申报个人收入,会不会影响最后的扣除?

市税务局:个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问:现在申报个税全凭个人申报,个人信用能真信吗?如果信息不符,相关部门会管吗?

市税务局:在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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