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曹晓凡整理(2019年2月14日) 附表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人民政府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保护法 | 第六十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一百零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 | 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第六十五条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第六十六条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四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情节严重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情节严重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第八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 | 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九十二条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情节严重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八十一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第八十一条 | 被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附表2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公安机关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保护法 |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公安机关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公安机关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 公安机关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情节严重的 | 公安机关 | 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情节严重的 | 公安机关 | 第九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情节严重的 | 公安机关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 公安机关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当地公安机关 |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 公安机关 |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 公安机关 |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公安机关 |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 公安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
附表3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六条第四项 |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 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附表4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海关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海关 |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海关 |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 海关 |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 海关 |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八条 |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 | 海关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 海关 | 第七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 海关 | 第八十条 |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 |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
附表5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四十三条 |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 |
附表6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能源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
附表7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 海事管理机构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一项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二项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三项 |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四项 |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五项 |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四条 |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海事管理机构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七十八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
附表8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渔业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一项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二项 |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三项 |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四项 | 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第九十条第五项 |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 |
附表9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港务监督机构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港务监督机构 |
附表10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1]等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 |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第八十六条 |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 |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附表1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机动车生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 |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铁路机车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 铁路主管部门 |
附表12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 |
附表13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第九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附表14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
附表15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附表16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排水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八条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附表17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供水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二条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 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 |
附表18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附表19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均可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保护法 | 第六十一条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 |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 违反本法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 违反本法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 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 | 第八十一条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第九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五十五条 |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七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 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 | 第七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 |
附表20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保护法 |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 | 第六十五条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 土壤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有关部门 |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有关部门 |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 有关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 | 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的部门 |
附表21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中关于监察机关管辖事项的主要规定 法律名称 | 条款 | 违法行为 | 职能管辖规定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二十九条 |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 第三十条 |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 |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 第三十三条 |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 | 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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