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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桶里的“呋喃丹”

 山野隐石 2019-04-12

       淮安市淮安区七年级学生张海波,在晚自习课上摆弄手机时,被校长发现,将其手机暂扣。几日后,校长将手机交给班主任处理,张海波并不知情,向校长提出归还手机。校长告知其去找班主任索要,张海波认为校长是不愿还其手机,才故意谎称给了班主任,遂萌生怨恨。为泄愤,某日中午,张海波在学校食堂就餐时,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的“呋喃丹”(一种杀虫剂)投放到学校食堂的汤桶内,致使黄某等60余名学生出现呕吐、头晕、四肢无力等不同程度中毒现象。校方发现后,迅速将中毒学生送到附近医院救治。因治疗及时,绝大多数中毒者于当日或两日内治愈出院,少数重度中毒者也于一周后陆续出院,合计支出医疗费61812.16元。警方介入调查,迅速查出此起严重中毒案件系张海波所为。

      张海波出于个人报复泄愤的目的,在学校食堂的汤桶内投放高毒农药,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张海波犯罪时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上不希望发生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根据最大限度地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原则,淮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海波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圆律师提醒

      本案中张海波因为向校长索要手机不成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足见他的情绪多么极端,用投毒的方式报复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不去思考,也是他犯下大错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张海波走到这一步,正是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心理健康障碍造成的。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人生观、道德观,提高心理素质,增强沟通以及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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