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的税率下调的政策出台后,为企业带来了四个好消息!
本期孟老师为大家分享的是税率下调后的第一个好消息——取消了不动产的分期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这次税率下调取消了不动产的分期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再购买不动产就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
那关于取消了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常常遇到一些问题:
疑问一,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后,达不到税局规定最低标准税负率怎么办?
大家要明确,税负是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计算出来的,而不是按照税局核定的标准来进行执行的。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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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9年4月份购买不动产,取得了专用发票。
因不动产的金额比较大,所以进项税的金额就很大,税率改革后进项税额已经可以不用分期抵扣,可以一次性进行抵扣。
案例中这种情况肯定会造成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多,因此应交的增值税就没有或者很少,所以当期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这个时候如果税局认为该企业不符合规定,让其调一下税负,记住,企业的操作完全正确,不用理会税局所说的税负率不够。
疑问二,2019年3月份购买的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底是选择3月份分期抵扣还是4月份以后全额认证抵扣呢?
增值税讲究的是当期,而不是发票的开具日期,所以发票尽管是3月份开具,但是认证抵扣的时间是4月份,说明这就是4月份的进项而不是3月份的,大家现在明白应该如何选择了吧。
疑问三,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后,有很多企业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都还有没有到期,待抵扣的进行税额应该如何处理呢?
文件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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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很明确的说明了两点:
第一:没到期的待抵扣进项可以一次转到进项税里抵扣,不用等到第13个月
第二: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疑问四,什么是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呢?
老师用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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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2019年4月份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进项了,认证也是在四月份,这个发票税款所属期是4月份,但是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时间是2019年的5月15号之前,所以也就是说2019年3月份马上就要结束了,是不是2019年的4月15号之前去进行申报。那在4月15号之前申报3月份税款的时候能不能抵扣待抵扣的40%?
很明显不能抵扣。因为4月份所申报的是3月税款所属期。所以该企业只能在5月份申报4月份的时候才能去进行抵扣剩下的40%。
还有一点大家需要注意,税款所属期起,这个“起”说明了在4月份开始往后哪一期转进来都可以。
疑问五,如果企业把待抵扣进项转进来抵扣增值税是填报在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5号公告对于申报表修改,抵扣部分的也发生了一个修改
我们来看一下修改后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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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增值税的附表二,就是根据数据调整以后发布的最新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要把待抵扣的40%填写到老师用颜色所标识的8b这一行,而且不用填份数,不用填金额,直接填税额就OK了。
接下来呢,咱们来说一说,关于不动产所发生的一些特殊的情况——用途发生了改变。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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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购买的不动产现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可是抵完进项的不动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或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这些情况下,不符合抵扣的规定,要做增值税进项转出。
做增值税进项转出,可进项已经抵扣了,企业现在应该转多少呢?
文件里给了一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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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时候不能抵扣,但是后来变成能抵扣的这种情形。
按照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发生了用途改变,用于可以抵扣了,那么到底企业可以抵多少呀?
文件里又给了一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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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注意了,企业必须要有合法的抵扣凭证才可以。
比如企业购买不动产,如果企业取得了一个普通发票,那么后期呢,用途发生改变了,对不起,那该企业也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购买不动产的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重要,这里提醒大家一下!
本期的知识点就分享到这里,大家继续多多关注,多多学习,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