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建筑公司,我公司承接的一个工程项目,虽然在2018年4月30日前已经完工并办理了工程结算,但因为甲方未支付工程款,所以一直未开具发票。现甲方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我公司提供当时适用税率即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要求合理吗? 答:“建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先后调整了三次:2018年4月30日前适用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并且在发票开具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适用原税率补开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不同时期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前提是提供建筑服务并且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实际收取款项;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税法规定为应当收取款项而暂时还未收取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取决于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约定时间的,或没有签订合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另外质押金、保证金属于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是否适用原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税率调整之前,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发票的,则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A建筑公司承包B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于2018年3月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应支付5亿,按照合同约定,2018年4月30日以前应支付工程款3亿,实际已支付2.5亿万(已开具发票);2018年10月应支付工程款1.5亿,实际支付工程款1亿(已开具发票),另外按照合同约定应扣留工程质保金0.5亿。则A建筑公司应当对2018年4月30日以前所欠工程款0.5亿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0月所欠工程款0.5亿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质保金结算时,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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