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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应作为签订合同方债务进行继承(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

 anyyss 2019-04-13

【中 法 码】继承法·遗产的处理·遗产分割·分割方法 (T0602021)

【案    号】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620号

【案    由】 法定继承纠纷

【判决日期】 2015年08月11日

【审判规则】  

被继承人婚前购买房屋,该房屋购房款是由另一方支付,而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该房屋也由二人一起居住,被继承人因并病去世后,被继承人的母亲及女儿认为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请求分割该房屋。因被继承人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购房款是由另一方支付的,即使二人已办理婚姻登记,购房款与也应认定为是被继承人向另一方的借款。且被继承人去世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该房屋的同时,应先承担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偿还购房款,之后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因此,继承被继承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先偿还另一方的购房款,而后在对剩余价值进行分割。 

【关 键 词】

民事 继承法学 婚前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 财产性权利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 遗产分割

【基本案情】

方X甲系方X乙与其前妻王X乙的女儿,孔X系方X乙的母亲。2010年4月,方X乙取出王X甲转到其卡内的207 000元,并于同日汇给张X之妻李X。次日,方X乙与张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张X以21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滑县电业小区11号楼6楼东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卖给方X乙,王X甲与方X乙居住在该房屋。次月,王X甲与方X乙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同年10月,方X乙与王X甲登记结婚。两年后,方X乙购买一辆将豫EXX一汽佳星牌小型轿车并登记在其名下。自方X乙因病于2014年1去世后,房屋一直由王X甲居住,车辆也一直由王X甲使用。方X甲、孔X于2014年9月申请对该房屋的现状价值进行评估,德锺评估公司(滑县德锺资产物价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为:该房屋价385 454元。方X甲、孔X于2015年3月申请对该小型轿车现状价值进行评估,德锺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为:该房屋价25000元。另,方X乙在去世后由其近亲属所享有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尚未办理相应手续且该费用尚未支付。孔X、方X甲以房屋、车辆和方X乙去世后应报销的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均由王X甲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房屋、车辆及在报销的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争议焦点】

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认定该房屋的归属,签订合同一方死亡后,该房产可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滑县电业小区11号楼6楼东户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和豫EXX号一汽佳星牌森雅M80款普通小客车由被告王X甲继承,被告王X甲于给付原告方X甲、孔X房款及车辆款共计127302.67元;被告王X甲给付原告方X甲、孔X房屋评估费及车辆评估费共计3703元;驳回原告方X甲、孔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方X甲、孔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牌号为豫EXX号一汽佳星牌轿车是上诉人方X乙婚前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不当;滑县电业小区房产是上诉人方X乙个人出资购买,一审法院认定207000元款项是上诉人方X乙对上诉人王X甲所负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王X甲领取上诉人方X乙去世后报销的医疗费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予以认定。 

被告王X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房屋由上诉人王X甲实际出资购买并装修,一审法院认定错误;登记在上诉人方X乙名下的轿车是上诉人王X甲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是上诉人王X甲婚前个人财产;医疗费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已用于偿还上诉人方X乙住院期间的借款。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规则评析】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买受人对房屋享有除处分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在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处分权以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财产权利,未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房产,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是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但是在被继承人签订合同,由另一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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