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是专门为财税2011年70文件设计的,这种财政性资金又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并入当期损益在主表中体现,不征税收入在需要本表中填列,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是不征税收入,为什么还要做纳税调整呢?这里的调整主要是针对满5年资金既没有支出又没有归还财政,就需要通过税收的形式弥补回来。 一、不征税收入特殊政策1、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确认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的二个限制。 (1)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包括费用、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对应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也可以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填报不征税收入填报顺序是先填A105040明细表,再带入A105000第8-9行,最后带入主表A100000第15-16行。A105040明细表内部逻辑是前5年只申报不征税收入和支出,第6年将累计结余转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该满足70号文件的三个条件,如在取得财政资金年度尚不满足,应该与政府沟通出具专门的拨付文件或者资金管理办法,否则按计税收入对待,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政府不征税财政资金分期分次拨付,应该按照资金实际到账金额填写不征税收入,对应满5年时间应该从该笔资金实际到账年度开始计算。 3、财政不征税收入和支出要求独立核算,企业填报本表内容应该与会计核算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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