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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破产法漫谈丨破产申请那点事儿

 花树3377 2019-04-16

     破产程序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

      由于破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实务中人们对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向哪个法院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破产的诉讼费用如何计算、何时支付等与破产申请相关的问题时常存有疑问。

     为此,本文对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江西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下称《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与破产申请有关的问题做一梳理,供实务参考:

一、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三类:

(一)债务人。包括:1、具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2、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主要是指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值得一提的是,职工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税务机关)以及其他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如抵押权人)能否提出破产申请尚存争议。不过,有的地方法院(如北京、深圳)允许职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企业破产,实践中也出现过法院受理税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的先例(如温州)。

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2、已到期。3、债权合法、有效。

(三)清算义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属于破产申请主体,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里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包括自行清算成立的清算组及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主体。

  清算义务人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什么情形可以提破产申请?——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实质条件,只有企业具备或者推定具备破产原因,法院才能受理破产申请。结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及第7条的规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有以下几项: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资不抵债;

       5、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其中,第1、2项适用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第3项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和重整;第4项适用于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清算中的法人申请破产清算;第1、2、5项适用于债务人申请重整。

三、向哪个法院提破产申请?——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管辖应当从级别和地域两个维度考虑: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执行转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2、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债权人申请材料最简单

     由于不同的申请主体对于证明企业存在“破产原因”的举证责任不同,因此,不同的申请主体提出破产申请所需要的材料也不一样,具体而言:

(一)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需要实质性的证明自身具备破产原因。主要有:

      1、书面破产申请。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3、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4、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5、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9、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10、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职工情况、安置障碍、解决方案等,以及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时,只要证 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至于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无需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这一点与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实质性证明自身具备破产原因具有重大差异。一旦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及时提出异议,举证证明自身不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即可推定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因此,债权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对简单:

      1、书面破产申请;

      2、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5、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三)清算义务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应当证明“资不抵债”,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1、书面破产申请;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3、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4、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5、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6、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7、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8、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10、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1、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五、破产申请费用如何计算、何时支付?——最高不超过30万,无须预先支付

      很多人认为,破产申请与一般的诉讼一样需要申请人预付申请费用,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破产案件申请费用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破产申请的诉讼费用不需要预先支付,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理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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