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存在很多当事人缺席的情况,有时法院会缺席判决,有时会按撤诉处理,那么,这两种处理方式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以及有什么不一样的法律后果,是否对我们有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相当于该案没有起诉过。 缺席判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诉讼程序依然进行,法院根据另一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缺席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这时缺席一方就需要承担因缺席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撤诉和缺席判决的主体1、撤诉的申请人除了原告外,还包括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不影响。 2、缺席判决的主体一般是被告,但有以下情形的也可以是原告,法律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①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意了,这种情况被告提出的反诉相当于另外一个诉讼,并且不受原告撤诉的影响,是独立的诉,这时,原告在反诉中,相当于被告,原告缺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这种无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常见于民间借贷中或者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还款跑路的或者婚姻中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情况。 ③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⑤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实践中,这种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一方面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外,另一方面对债权人来说直接加重了其诉讼风险,其中最为现实的是,必须先垫付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更为严重的是,原告即使胜诉,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后果1、撤诉: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但是会减半收取。 2、缺席判决: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通常缺席的一方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的,都是败诉的一方,除了需要承担另一方起诉的主张外,还需要负担诉讼费、公告费等。 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公告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若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进行缺席判决的一方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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