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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疑难94-9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参照民事侵权法确定赔偿范围;在执行期间伪造他人身份证以达成和...

 anyyss 2019-04-16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9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参照民事侵权法确定赔偿范围以及相关原理?

问:刑事案件不提附带民事诉讼,对人身损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残疾赔偿金,刑事上法律体系上认为是精神损害,因而单独提起的不立案,而民事上侵权法界定为物质损失,所以按民事体系要受理要支持。实践中各种判决都有,有驳回不管的也有进入程序支持下判的。我个人认为,因刑事案件而引起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单纯的侵权案件的赔偿是不同的,如果不加区分,一律按照民事侵权处理确定赔偿范围,相当于把刑事附带民事这个程序架空了,而且刑事实际上已经将损害作为定罪量刑要素进行过一次评价,如全然不顾这些,按照侵权责任范围去评价有重复评价之嫌。

   研究意见:我认为所提观点非常正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必要区别于民事侵权赔偿范围。所提“如果不加区分,一律按照民事侵权处理确定赔偿范围,……而且刑事实际上已经将损害作为定罪量刑要素进行过一次评价,如全然不顾这些,按照侵权责任范围去评价有重复评价之嫌。”这个论理我也非常赞同。同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我认为未必能归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当初,最高法院明确“两金”不纳入赔偿范围,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解决空判问题。很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家庭经济条件一般都不算好,如果判得过重,行为人支付不了,就等于法院空判了。空判多了,不但影响法的严肃性,而且影响行为人在监狱的减刑。如果未履行判决的附加刑,罪犯在监狱就很难获取减刑的机会。二是贯彻体现严格控制和限制死刑政策。如果将“两金”调解内容,为依法获取被害方谅解,被告人亲属会积极主动筹集赔偿款项,一方面可以解决被害人家属切实困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复仇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为被告人将来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95.民事判决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指使他人伪造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当着法官面以被申请人名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作出裁定将被申请人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请问申请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研究意见:此类情形,因债权债务原本存在,不属于无中生有,故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伪造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罪。一般情况下,通过伪造身份证,严重妨碍司法程序的,可以认定为伪造身份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同时,有必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综合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进行评判。如被申请执行人具有严重过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等情况,即使申请执行人伪造了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内容未明显背离公平公正,与法院依法裁判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96.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指使他人去为其他被告人顶包,后案发,请问此被告人构成何罪?

    研究意见:被告人指使他人去为其他被告人顶包,属于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顶包人在司法机关调查期间必然作出是其实施犯罪的假象,主观上具有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故意,客观上必然破坏证据链,因此属于妨碍司法罪中的妨害作证罪。应当依照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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