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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万法之母 —— 江平先生在“第十九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颁奖典礼”上演讲

 昵称32229807 2019-04-17


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前一个多月《法制日报》,那里面有一篇文章,它的题目是《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这篇文章是郝铁川写的,我是很赞同的。当然我好像记得以前曾经看过欧洲的一个法学家也曾经说过类似的话,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它当然有几个理由,其中也说到了,为什么说宪法是万法之父?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法的基本原则,治理国家的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而民法它规定的是私权,私权的全部精神都在民法中。我就想到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曾经有一个争论,宪法跟民法究竟是什么关系、谁大谁小、谁先谁后?现在看起来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以宪法是万法之父,民法是万法之母,我们就可以很好的解决了宪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终身教授江平致辞


所以我始终认为“民法是万法之母”。在这一点说明了民法在我们法学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我就想到了我们最近的民法典的起草。在民法总则通过的时候,我曾经说过,继受有余,创新不足。但是在这次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我觉得有所改进,我们的创新也有了一些值得称赞的地方,最值得称赞的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我始终觉得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历史的要求。现在应该说司法部门实践部门都同意,民法典里面把人格权独立成编,要是从现在的法学界来看,我看民法界之外的也没有多大的争议。


同学们带来了精彩的演出


但是好像争议恰恰发生在民法学界的内部。有一些人主张把那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有些人坚决反对,我觉得这不应该是意气之争。也可以说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出来,是二十一一世纪的趋势。我们看一看,20世纪的以前所有的民法典只解决财产关系,而21世纪中国的民法典,第一次把人格权当作财产权之外的同样的重要的一部分,也就是不仅注意财产权关系的调整,还要注意人格权的调整。


当然在物权法里面也有了新的变动,一个是写进了土地经营权。我们在物权法制定的时候,没有把土地经营权写进去,只写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村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现在把土地经营权写进去,这也是一个很重大的突破。因为我们仅仅有一个小小的每一家一户土地数量不大的这么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能来解决中国将来的现代化的问题。要解决现在要大化的问题,必须有规模化经营,必须从一个村一家人种几亩地,十几亩地扩大到种上百亩地千亩地,我们才能够实现中国真正的富强。而且我们在物权法里面重新规定了居住权,居住权就是人役权,我们有地权,但是我们没有人役权,地役权是土地的方便,而给人的一种权利,人役权是为了人的方便而提供的权利。


终身教授江平为获奖者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应该说我们把居住权写进我们的民法典里面,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我记得我们学校在七九级恢复的时候,我们曾经给学生讨论了一个案例,这个案例说的是有一个老华侨从国外回来,他在广州有一个别墅,当初那个别墅是很少见的,而且也很价格很高的,那么他的儿子对他不太孝顺,但是他女儿对他是非常孝顺,而且一直把他送老,所以他临终的时候遗嘱怎么写,要是把房子给了女儿,好像给了外姓给了外姓就不是自己的了。所以他写我死后把房屋的所有权给我的儿子,但是把居住权给女儿,永久的居住权。所以当时问学生这样的遗嘱合法不合法?学生说有当然是合法,这有什么不合法的?所以我们通过遗嘱或者通过合同,完全可以把一个物的所有权给一个人,而把居住权给另外一个人,这就体现了我们意思自治主义。在房屋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共同的需求,或者说有一个救济弱势群体的这么一种做法。我想这些东西都是创新。


终身教授江平与江奖获奖者合影


我觉得以后的“江奖”还是少宣传我,我希望更多的宣传同学们或者老师们的成就,我就简单说这些话,谢谢大家。


时间:2018年12月14日

录音整理:陈波(未经江平先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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